一审法院将开庭传票等文书错交给与A公司毫无关系的王某签收,导致A公司未能出庭陈述意见。二审判决后,A公司以“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申请再审,却遭到法院驳回。

2017年5月,某法院在审理B公司与A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时,误将应送达A公司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书交给与公司无关的王某签收。由于A公司未能出庭,一审判决结果对其极为不利。

直到收到执行通知时,A公司才得知自己卷入诉讼。公司法定代表人立即提出:“我们从未收到任何诉讼文书!法院怎么能把文书交给一个与公司无关的人?”更让A公司震惊的是,判决书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采矿权也被评估拍卖。

二审过程中,法院向A公司登记住所地邮寄传票被退回,随后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送达。A公司因未看到公告,再次缺席庭审。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A公司以“一审送达程序违法导致缺席判决”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1. 一审送达存在瑕疵:2017年5月送达时,王某既非法定代表人亦非公司收件人,直接送达给其签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 二审送达程序合法:在邮寄送达至登记住所地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3. 诉讼权利已获保障:二审通过合法送达程序弥补了一审瑕疵,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参与权;

  4. 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程序瑕疵已通过合法后续程序补正,不能作为再审事由。

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注:改编自(2020)最高法民申4209号案例)

法律分析

一、再审申请的三大抗辩要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针对送达瑕疵引发的再审申请,法院审查的核心在于三点:

  1. 程序瑕疵是否实质影响诉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只有当“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存在时,才构成再审事由。若后续程序已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瑕疵即被补正。

  2. 瑕疵补救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公告送达必须满足严格前提条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如二审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完成有效公告送达,即视为已补救前期瑕疵。

  3. 再审利益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立场:当事人申请再审需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若原审裁判未实际损害其权益,则不具备再审利益(参考(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二、程序瑕疵的救济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结合十余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指出,程序救济存在明确法律边界: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石。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通过上诉寻求常规救济。再审程序仅针对生效判决的重大错误,非普通救济渠道。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再审申请通常不被支持。”(援引(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裁判观点)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

  • 再审期限刚性约束:申请再审应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法院将依职权审查期限,超期申请直接驳回;

  • 上诉未提事由的再审限制:对一审已认定问题,上诉时未提异议的,再审时再主张将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被支持。

三、企业应对操作指南

作为【上海再审律师】领域高频争议焦点,俞强律师建议企业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第一步:合同约定送达地址

  • 在缔约时即约定明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责任条款

  •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约定地址具有法律效力,即便邮件被退回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步:工商登记信息维护

  • 确保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 变更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送达无效抗辩不被采纳

第三步:建立文书签收机制

  • 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接收法院文书

  • 对签收人员进行程序识别培训,避免误将应诉文书当作普通信函处理

证据固定关键点
当发现送达程序瑕疵时,应立即保存邮寄面单(记载退回原因)、工商登记信息、实际经营场所证明等证据,并在上诉期内及时提出异议。若仅在一审未应诉,二审又未有效主张权利,再审阶段将难以获得支持。

风险提示

程序瑕疵的救济具有严格时效性和程序要求,具体案件应对策略需结合证据情况、诉讼阶段等综合判断。本文内容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再审、公司争议解决、程序瑕疵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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