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
江西宜春,男子邀请60岁的战友来参加儿子儿媳的婚礼,吃席时,战友喝了2两53度的白酒,散席后,战友骑着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侧翻,不幸身亡,事后,战友妻儿将男子、男子儿子、儿媳,及2名同饮者告上法院,索赔45万余元,法院一审、二审作出公正判决。
2023年10月4日,是陈某庚一家大喜的日子,家里添人进口,他的儿子儿媳结婚。
这天中午12点,陈某庚在某酒店给儿子陈某雄、儿媳曾某雯举办婚礼,婚礼上热热闹闹,亲朋好友从四面八方赶来送上祝福。
而陈某庚邀请的战友谌某根、邹某华、简某良也前来参加。
这天,谌某根骑着电动车到了世博华城,和邹某华、简某良一起溜达着来到了酒店。
另外,陈某庚的朋友王某元、陈某名,也来参加婚礼。
巧的是,60岁的谌某根在年轻的时候开货车跟王某元、陈某名认识。
没想到,因为陈某庚儿子的婚宴,大家有缘聚到一起,自然要凑在一桌上喝点酒,聊聊天。
桌上摆上了饮料和酒,大家喝什么全凭自愿。
只有谌某根、王某元、陈某名到一起聊起曾经的时光,心情大好,决定一起喝点,他们拿起陈某庚提供的定制一斤装的53度酱香型白酒,瓶上面写着“陈某家宴酒”,都是自己给自己倒着喝。
大家喝酒倒也没有那么猛灌,反而是边喝边聊,也没有人互相劝酒的,谁喝酒就自己到,却也自在。
王某元酒量好点,喝了4两左右,而陈某名喝了3两多,谌某根喝了2两左右就不喝了,瓶子里的酒,三个人没喝完还剩了点。
期间,陈某庚带着儿子儿媳笑容满面的来谌某根这桌敬酒,当时,陈某庚喝的是水,敬酒时,也没有加酒,也没有劝酒。
散席后,谌某根又跟着简某良、邹某华一起走回了世博华城。
而且,吃完席之后,谌某很正常的和两个战友一起往回走,没有喝醉的状态或者异常的情形。
到了世博华城后,谌某根和邹某华、简某良告别后,一个人骑着电动车往家骑行……
下午1点30分,谌某根骑着电动车不怎么的突然侧翻了,当时摔倒受伤,送去医院后,没救过来,不幸离开了人世。
经鉴定,谌某根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17mg/100mL。
不过,谌某根的具体死因,需要解剖检验,但是,谌某根家属不同意解剖。
事后,谌某根家属把陈某庚、陈某庚的儿子、儿媳,2名同饮者王某元、陈某名告上法院,索赔45万余元。
有人说,这个事情扯不到别人吧?明知喝酒还骑车,可能会受伤?还要去怪别人?
现在的人真变了,人性变了,世界观变了,正义的人少了,无赖多了,一旦出事,无赖上身,怨天怨地怨别人。
讹人的事天天有,讹人的人处处在!反正讹人的成本很低,讹到了就是赚到了,讹不到也不会亏什么,真的是可笑可悲!
这样的话以后再喝酒就自己喝,不要和别人一起了,别人出了事故,怪自己身上了,以后红、白宴席不要让别人喝酒了,那么多人喝酒出来事故,有多少钱赔人家?
所以,参加婚宴,或者聚餐喝酒时不要劝酒,自愿为主,同桌有喝醉的,要通知其家人,不能行动者,要亲自送到其家中,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就问还敢劝喝酒吗?
亲朋好友聚一起饮酒助兴,每个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对自己负责,但有事后,家属搞责任连带,而无限追责,把自己弄成受害者,本质上属极至趋利的,唉!
一审法院对谌某根家属的诉求会怎么判呢?
第一,酒席中,谌某根、王某元、陈某名自愿选择饮酒,自行倒酒,无劝酒、加酒行为。
陈某庚作为宴请方,敬酒时未劝酒、未加酒,且自身以水代酒,符合风俗习惯。
谌某根饮酒量(二两)未超出合理范围,血液中乙醇含量(22.17mg/100ml)未达醉驾标准(80mg/100ml)。
经证实,谌某根平时在家也会喝酒。
第二,尸表检验无法确定死因,需解剖检验,但家属拒绝。
第三,法院认为,谌某根妻儿作为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家属需要证明被告方存在特定危险行为,如劝酒、斗酒,且该行为与谌某根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谌某根家属起诉要求赔偿45万余元,必须证明两件事:
1、陈某庚、及儿子儿媳,2名同饮者有过错,比如有劝酒、灌酒的行为。
2、过错与死亡有直接关系,比如,谌某根是因为喝酒导致了车祸。
但谌某根家属拿不出证据,法院无法认定陈某庚等5人有过错。
谌某根已经6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该知道,喝酒后不能骑车,而且应该了解自己的酒量是多少?以及身体有没有问题。如果他明知风险仍选择饮酒骑车,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法律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事就要赔”,只有当有人故意劝酒、灌酒,或明知对方不能喝还逼着喝时,才需要负责。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谌某根妻儿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谌某根妻儿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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