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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由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五期策略刑辩论坛暨“非法采矿案有效辩护”专题研讨会在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5层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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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等实务界代表出席研讨会,共探非法采矿案件辩护的最新趋势与实务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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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由策略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关轶男律师主持。策略律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策略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许嘉祥律师发表致辞,向莅临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致以热烈欢迎。他表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依法规范采矿活动,打击犯罪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但是,如何确保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如何实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如何让每一起非法采矿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是我们全体法律人必须要直面的重大课题。他强调,本次研讨会旨在通过深度专业探讨,凝聚行业共识,追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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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伟民律师围绕环境修复行为的相关犯罪和法益理解,以及环境修复行为的出罪辨点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首先,从环境修复行为的概念出发,介绍在一些常见的环境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承担刑事责任之余还需承担生态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的连带责任。他提出,主动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应当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获得从轻处罚。其次,关于环境法益,介绍了不同国家的理论取向,指出英美国家强调行为的危险性,德日注重危害结果,而我国则是从“以人为中心”逐步发展到“人与环境共同保护”,至今,生态法益逐渐成为主导学说。最后,在环境修复行为的出罪辨点方面,提出四类思路:其一,注重程序性辩护,包括司法鉴定、前置程序和证据不足等问题;其二,若行为人不具犯罪主观动机,则不构成犯罪;其三,可依据违法阻却事由,判断行为不具刑事违法性;其四,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刑罚应为最后手段,仅在行政、民事手段不足以保护生态法益时使用,并应贯彻比例原则与宽容精神,强调行政法前置,以确保刑法介入的适度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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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张元龙律师提出非法采矿罪案作为法定犯,是行政机关深度参与其中并角色转换进行认定及处理的案件。尤其是生态环境修复,前期政府招商引进社会机构投资,后期由公安机关出面加以刑事处理,它相比于一般非法采矿案要复杂很多。有多重主体为了利益博弈交织在一起。他以团队办理的毕节纳雍某非法采矿案为切入点,分享此类案件在辩护时间上宜早不宜晚,越早化解风险几率越大,企业做好相应纠偏、合规及生态的修复工作。辩护路径上:立案违法、政府无端干预、前期鉴定错误的程序上辩护,政府行政许可上的铺垫辩护,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及企业的可信赖上辩护,针对数量上专业鉴定意见的辩护,无主观故意方面辩护,最后法理情结合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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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发旭团队于洪坤律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无罪辩护的思路。一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和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二是刑事审判参考第1621号裁判理由中明确了行为人因信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采行为合法性所出具的意见而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也应阻却行为人的责任;三是刑事审判参考第1621号裁判理由中明确了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需要看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是否脱离了政府监管,导致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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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矿业联合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汪婷婷律师首先介绍了她本人办理的3起非法采矿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并总结出这3起案例中的共同点,引出了“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辨析”这一问题。她认为,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如果某一个行为被民商法、行政法所允许,就可能成为“出罪”的理由。同时,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即使前置法认为一种行为违反了民商法或行政法,但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规范目的等进行实质判断。最后,她谈了谈对于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反思,指出目前刑事立法中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已经与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脱节,不适应矿产资源监管现状,且立案追诉标准也明显偏低,未来应予以适当修正。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时,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准确界定违法性和有责性,尊重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规律,尊重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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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齐晓伶律师表示非法采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情形复杂、专业性强、定罪争议较大等特点。她结合自身办理的多起非法采矿案的实战经验,从理论入手深入剖析了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继而从开采对象性质、情节严重标准、采矿许可证效力、鉴定意见合法性等四大维度,系统梳理了非法采矿案件的无罪辩护路径。她指出,辩护中应重点审查鉴定报告的资质与方法,如检材来源不合法、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鉴定技术手段没有达到要求等,精准剔除合法开采部分及非矿产资源价值。她还重点论述了自2025年7月1日施行新《矿产资源法》后,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性质应重新考量,可从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角度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则进行实质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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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臧德胜律师分析了非法采矿案件中行政认定的类型,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认定和关联部门的认定。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加之司法人员的职业惰性,这些行政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刑事程序的发令枪,行政机关的线索移送推动刑事立案;另一方面也是刑事审判的证据之王,在非法采矿类案件中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要认识到,行政机关的认定和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规则和逻辑,对于错误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认定,要勇于破解。一方面可以通过庭审质证,否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另一方面,可以在庭外通过投诉控告、行政诉讼等途径争取撤销,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意见或者专业鉴定等方式提供反证,达到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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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全国刑委会主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奚玮律师结合亲办的陈某非法采矿存疑不起诉案,以及多起非法采矿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环境治理中采矿行为的共性特征及辩护空间,并围绕三大关键问题展开重点解读:一是披着合法外衣进行非法采矿的识别要点,从项目审批合法性、施工目的、盈利模式等维度明确区分真实治理与虚假伪装;二是处理矿产品的非法性判断,结合政策演变与法律规定,厘清不同场景下是否需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边界;三是销售矿产品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强调有无刑事违法性,还要回到“采”环节上,只有“采”的行为非法,刑事违法性才有成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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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许嘉祥律师为方便与会嘉宾对此类案件的宏观把握,对非法采矿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重点说明了其中涉及采矿数额认定的规则,并以其正在办理的东北某地销售金额高达5.7亿元的涉嫌非法盗采菱镁矿石案为例进行了精彩分享。他分别从此案办理中涉及的程序辩护,构成要件辩护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证据体系,法律适用与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拆解。尤其对如何全面否定非法采矿类案件涉及的定价之锚——鉴定意见进行了仔细剖析与示例,建议从鉴定委托程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基准日选择,矿产品取样程序是否合法,非法采出矿产品的价值认定规则等诸多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全方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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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律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发言。他指出,非法采矿案件从来不是简单的 “罪与非罪” 判断,它一头连着矿产资源的国家管控,一头系着生态环境的长久保护,更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实现。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审查也更加严谨,这既为我们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让“有效辩护”的价值在此类案件处理中愈发凸显。本次研讨会不仅是经验的交流,更是共识的凝聚。通过各位嘉宾的分享,至少形成了三点关键共识:第一,非法采矿案的辩护必须坚守“事实为基、法律为准”的底线,既要精准审查证据链,也要深刻理解矿产资源管理、环境治理等领域的专业规范,让辩护更具说服力;第二,要将“生态保护”理念融入辩护全过程,不能只关注法律效果,更要兼顾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通过辩护推动“采矿修复”与“司法公正”的协同;第三,辩护律师需要持续提升“跨领域”专业能力,既要精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要熟悉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领域知识,以专业能力应对案件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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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律师表示,策略全国刑委会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基础,进一步搭建专业交流平台,整理各位嘉宾的分享成果,形成实务指引;也会推动跨所、跨区域的案例研讨,让更多律师能共享优质辩护经验;更会围绕刑事领域各类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助力律师提升专业能力。随后,他代表策略全国刑委会向各方致以感谢,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感谢每一位同仁的参与和支持,感谢为本次研讨会顺利举办付出努力的所有工作人员。

本次研讨会深入交流了刑辩实务,并对非法采矿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了集中探讨。策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汇聚刑事专业力量,以深度思考与务实探索,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