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朱雅萌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体系,扩大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的服务供给。

发布典型案例、开展特色普法志愿活动、实地走访慰问调研……在10月10日至31日开展的2025年全国“敬老月”活动中,各级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老年人的急难愁盼,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更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审判模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彰显出司法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力度与温度,守护“银发族”的幸福晚年。

01

专业化审判

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年龄能否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因为当事人年事已高,就应该减少其应得的护理费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聂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体现了人民法院采取恰当方式着力解决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张某驾驶汽车转弯时撞倒行人聂某(87岁老年人),造成聂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聂某构成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为部分护理依赖。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辩称,聂某为高龄老年人,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其身体状况与事故共同造成护理依赖,不应全部支持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回应。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应简单因年龄等而有所差别。个人的体质情况在侵权赔偿中不必然作为参与因素,这是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老年人体质弱系客观情况,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为聂某已达87岁高龄而认定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相应地,也不能以体质情况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参与度为由来减损应赔偿的护理依赖费用。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自然人的出生、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自然人年老时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会减弱,被侵权而受伤后产生的损害可能更大。不因老年人年龄或体质情况而当然地影响护理费用确定,有利于支持老年人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体现对老年人的充分平等保护,同时防止形成“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该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

“北京法院坚持以‘如我在诉’意识办好每一起民生案,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努力寻找最佳处理方案,实现最佳裁判效果,努力探索完善以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为核心价值和行为风尚的涉老家事案件工作机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靳学军在北京高院近日召开的涉老民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中指出。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涉老审判专业化建设,北京市三级法院积极在专业化审理机制和方式上进行创新,促进审判程序规范化和审判队伍专业化,实现涉老民事案件质效提升。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深化涉老特色审判品牌建设,构建涉老权益保护“鸠首杖工作法”,通过党建引领、文化浸润、全流程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多项举措,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融入诉讼全过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打造涉老审判专业化法庭,由亚运村法庭集中审理辖区内各类涉老民事案件,使涉老案件逐步实现专业化审判模式。该院涉赡养类纠纷平均审理时间缩短了35天,涉老年人行为能力认定及指定监护人类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了19天。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与省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老龄工作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建立涉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老年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指导有条件的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老纠纷调解室”,聘请具有老年人工作经验的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担任特邀调解员,对老年人婚姻、监护、赡养等家事纠纷优先进行调解。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创新凝练出“凌和万家”家事纠纷多元解纷品牌,形成了“法院主导、多方参与、前端治理”的多元家事纠纷化解机制。

02

规则指引

优化司法服务保障

老年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安排身后事,其意愿能否得到法律的尊重与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无直系亲属、无法定继承人的史某某与某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某养老院负责史某某生养死葬,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养老院。协议签订后,史某某一直居住在某养老院,某养老院对其进行了照料。史某某去世后,围绕其生前住所地认定及遗产管理人指定问题,养老院与民政局产生争议。

“我们通过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的视频录像,确认该协议系史某某和某养老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该案主审法官、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人民法庭梁智慧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需要与被继承人的生前住所地等因素相适配。虽然史某某在养老院生活较长时间,但其间因身体状况不佳,频繁住院治疗,客观上无法形成连续、稳定且以养老院为核心生活场所的状态。户籍作为确定公民住所地的重要法定依据,与实际生活存在紧密且稳定的关联,且主要遗产仍在户籍地,因此,应认定其户籍地为生前住所地。该区民政局具备对无主遗产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与便利条件,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某区民政局作为被申请人身份适格,支持了某养老院的申请,指定某区民政局担任史某某遗产管理人。”

“在人口老龄化推进、‘独居老人’‘无继承人老人’群体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当下,此类案件的处理对完善养老保障体系、规范养老服务秩序、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具有积极意义。”梁智慧说。

早在2021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就在全国率先系统提出了适老型诉讼机制的具体举措,让老年人在诉讼过程中感到诉讼服务的“舒适”。这套机制以硬件适老化、软件适老化、人员专业化、全程适老化、全域适老化“五化诉讼体系”为骨架,诉讼能力等级识别、代理审查、陪同诉讼、缓冲期、释明权、专项意愿征询、社会观察团、百姓评议团等“八项特色制度”为血肉,让司法服务精准适配老年人需求。

为让老年人听得清楚、说得明白,鹿城法院进一步探索陪同诉讼举措,老年人可以由亲朋好友或者其所在社区(村)指派的相关人员陪同参与诉讼,负责信息传达、解释说明等,避免出现“说不清、理还乱”的尴尬局面。

“陪同诉讼不同于诉讼代理,陪同人员不限于近亲属及社区等工作人员,也不要求具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只是陪同当事人参与或者协助办理程序性事项,不具有实体决定权。”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孙晓琳表示。该制度有效破解了老年人“庭上无言”之困,让其知晓庭审情况,实质参与诉讼,进而有利于突破老年人应诉程序壁垒,准确查明事实。

03

精准施策

协同发力强化联动

如何更好地保障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老有所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某养老公司诉洪某甲、洪某乙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洪某甲患精神疾病,系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洪某乙系洪某甲之子,系成年人。洪某甲遭遇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交通事故相关赔偿款由洪某乙负责接收。洪某甲、洪某乙无其他财产。2023年3月,洪某乙与某养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洪某甲提供养老照护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洪某乙将洪某甲托管于某养老公司后就很少探望,也未履行赡养义务。自2024年1月起,洪某乙拒付服务费,累计拖欠费用3万余元。某养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洪某甲、洪某乙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洪某甲搬离某养老公司。

“我们在审理中发现,洪某甲因交通事故所取得的赔款汇入洪某乙账户,但洪某乙无固定职业,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该笔款项被洪某乙挥霍的可能性较大。”该案主审法官、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船寮人民法庭副庭长蔡程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确保款项能实际用于支付案涉服务费和保障、照料洪某甲生活,法院向洪某乙专门开展家庭赡养指导,对其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批评教育,告知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洪某乙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法院邀请洪某乙住所地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每月回访监督。洪某乙收到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主动向某养老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服务费,并将洪某甲转入条件更好的康复医院进行护理,每周探望和照料。

“在洪某乙履行支付义务并妥善安置其父后,原告撤诉,但我们的工作并未结束。”蔡程凯说,“我们联合村干部每月开展赡养监督回访。目前,洪某乙履行赡养义务的态度和行为均有明显转变。”

蔡程凯向记者介绍,该案虽然不属于传统家事案件,但核心仍是赡养义务的履行。法院通过借鉴《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理念,首次在涉老服务合同纠纷中开展“家庭赡养指导”,对洪某乙进行批评教育,明确其法定赡养义务及不履行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其责任意识。同时,法院邀请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开展每月回访,形成“司法+村社”双向监督网络,确保了赡养义务持续履行,让失能失智的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在另外一起李某某诉唐某某、周某某继承纠纷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三位当事人年龄较大,诉讼能力较弱,情绪容易波动,特别是唐某某因病导致语言表达困难,难以独立参与诉讼活动,无法有效表达意愿。

鉴于以上情况,巴南法院主动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联合唐某某所在社区共同邀请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其诉讼陪同人,协助其明确表达意愿并打消其诉讼中的心理顾虑。法院还引入专业的心理辅导,缓解老人的丧子之痛。同时,法院考虑到,该房屋上还有银行的按揭贷款待清偿,仅通过裁判方式并不利于实质性解决老年人双方的争议。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终引导双方顺利达成调解。

巴南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案以“先析产、后偿债、再继承”的思路为老年人清晰释法。同时,通过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充分保障老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让老年人在诉讼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暖,赢得了老年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最终通过调解一体解决了既有纠纷和潜在纠纷,减轻了老年人诉累,体现了对老年人愁事难事的务实服务和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老年人权益保护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大审判执行力度,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有力服务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为。

本期封面及目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2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79期

编辑/孙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