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将于2027年8月1日正式实施。建议相关企业尽快启动供应链审查、产品设计和材料替换等工作,确保产品符合新规要求。
佳誉检测具备中国RoHS配套测试方法GB/T 39560系列标准的CMA及CNAS双资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中国RoHS合格评定服务,欢迎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将对中国RoHS强制性国家标准合规要点和常见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Part 01 中国RoHS目前要求
- 达标目录内产品: 必须同时满足限值要求、标识要求,并完成合格评定(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
- 达标目录外产品: 虽不需要进行合格评定,但必须满足标识要求。
Part 02 中国RoHS达标目录产品
- 现行达标目录(12类产品):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
- 达标目录扩充准备(计划扩增至33类产品)
新达标目录进行了大范围扩容,计划由原12种产品扩展至33种。将第一批12种产品优化整合为10种(原有的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3种产品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合并为打印复印扫描传真及多功能一体机),新增23种管控条件较为成熟的产品纳入。调整后,《达标管理目录》内共计包含33种产品。
计划新增23种产品包括工业洗涤机械、空气净化器、饮水机、洗碗机、电烤箱、微波炉、电饭锅、吸尘器、扫地机器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投影仪、智能音箱、电子智能锁、服务器、网络用交换路由设备、智能手表手环、耳机、便携式移动电源、读写作业台灯、电玩具、电子血压计、血糖仪、助听器。
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国ROHS全面实施“达标管理目录+合格评定+后监管”的管控制度。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需满足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以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的方式开展合格评定,并将合格评定结果上传中国ROHS公共服务平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加强产品上市后的监管。
Part 03 中国RoHS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如何测定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
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按国家标准《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GB/T 39560系列)中相应部分的方法检测此系列标准等同采用IEC62321系列标准与国际接轨。佳誉检测具备GB/T 39560系列标准的CMA及CNAS双资质,为企业提供中国RoHS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Part 04 中国RoHS标识要求
Part 05 中国RoHS过渡期安排
GB 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7年8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需要特别关注中国RoHS过渡的以下关键时间点和要求。
时间段:2025年12月31日之前
合格评定应依据的标准:GB/T 26572-2011 或 GB/T 26572-2011+第1号修改单 或 GB 26572-2025
过渡说明:新旧标准可并行使用,企业可自由选择。
时间段: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合格评定应依据的标准:GB/T 26572-2011+第1号修改单 或 GB 26572-2025
过渡说明:GB/T 26572-2011标准将不再适用。
时间段:2027年8月1日起
合格评定应依据的标准:GB 26572-2025 (强制要求)
过渡说明:全面切换到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 库存产品转换:对于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已依据GB/T 26572-2011标准完成合格评定且继续出厂或进口的产品,企业必须在2027年1月1日前,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完成合格评定的转换工作。
- 自然过渡:从2027年8月1日起,对于已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完成评定且继续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企业可以通过到期换证、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依据GB 26572-2025标准完成合格评定转换。
Part 06 中国RoHS实施常见问题解答
一、有关产品范围的问题
Q:本标准生效后,标识要求有哪些例外情况?
答:对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除以下列举的不适用的情况外,凡投放中国大陆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均应进行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信息的标识。
1) 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 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 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 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5) 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 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 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二、有关标准实施日期与过渡期的问题
Q:什么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安全使用期限与环保使用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环保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安全问题常常伴随着一些有害物质外泄的问题。
企业可自行制定,或参考《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SJ/Z 11388-2009)中的方法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此外,国家鼓励各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不需要政府审批。
Q: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是生产日期,生产日期的定义是什么?
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
Q:出于企业成本的考虑,实施日期后,剩余的原有信息表物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或使用插页的形式作为原表格的勘误?
通常情况下,标准正式实施后,原有的“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若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不能继续使用。若该表格为产品说明书中的一部分,则说明书可继续使用,企业可使用插页的形式重新编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新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并标注替代说明书中原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的说明。
三、有关限量要求的问题
Q:本标准中多溴联苯的英文缩写为PBBs,而某些标准中为PBB,两者有何差异?
多溴联苯包括多项物质,包括一溴联苯,二溴联苯,... ,十溴联苯等209种同系物,本标准中PBBs指的是多溴联苯这一类物质,PBB指某一种多溴联苯。本标准中多溴二苯醚英文缩写为PBDEs,意思同上。
Q:企业进行有害物质标识物质中文名称是否必须与本标准中一致?
按照化学物质中文命名法,某些有机物质通常使用多个中文名称,如“邻苯二甲酸丁苄酯”与“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为同一物质。为标准实施的统一性,需使用本标准中的中文名称“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Q: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限值是指此类物质总量?
本标准附录A中的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限值要求分别指产品中一溴联苯至十溴联苯、一溴二苯醚至十溴二苯醚的物质含量总和限值。
四、有关标识要求的问题
Q: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均未超过限量要求,是否可以按标识要求标注图1所示的“e”标志?
只有产品中所有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均满足本标准附录A的限值要求,则可以标注图1所示的“e”标志。标注“e”标志的产品不包括应用例外的情况,也即若产品中包含适用应用例外清单中的材料或元器件等,其有害物质含量也需要满足本标准附录A的限值要求。
Q:有害物质含量信息表是否可以数码格式内置于产品中?
带有图像显示功能产品可按照6.4.5条的规定选择数码格式进行标识,“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也可以仅以数码格式进行标识。产品运行中,用户通过用户界面查看,数码形式的标志图和信息表中文字显示清晰可辨,同时数码形式的信息被出厂设置为只读数据,且不得随意更改。
Q:如果产品说明与包装为一体时,是否可将标志和信息表一并仅标注在包装上?
按照6.4.4条,产品说明的载体可以是包装物。若产品满足将标志和“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仅放入产品说明的条件(本标准6.4.2条款中的任一条件),则其可仅标注在包装上。
Q:标识要求部分规定的绿标和橙标,是否必须选择这两个颜色?企业在执行时,当产品本身的颜色和标识相近时,如何处理?
本标准除了规定标志II不得使用绿色外,未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颜色进行强制规定,绿色和橙色为对应标志I和标志II的建议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的尺寸规格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但应满足标准6.2的要求。
Q:标志中的“e”是什么字体?比例如何?
标志中的“e”为美术设计字体,该字体及构成比例按照附录B的标志Ⅰ矢量图执行,标志矢量图电子版可登陆中国RoHS网获取。
Q:标识要求中规定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信息应对应到部件,请问产品的部件应如何划分?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是否需要标识?
电器电子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的部件划分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部件划分方式由企业自行规定,但应尽可能包含产品各主要功能的组成部分,以全面反映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有情况。
由于材料可能应用在产品中的多个部件,使用材料划分的方式无法有效追溯实际含有限用物质的部件,因此不应按照材料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
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中标注。
Q:可否用“其他”作为信息表中的部件名称表示难以划分的部件?
按照部件来标识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让回收处理企业更好地了解产品成分信息后分类回收利用,如果用“其他”来代替特定和具体的部件名称显然起不到这样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Q:现在很多电子产品电池不可拆卸,这种情况产品连着电池是否只需要标注一个标识?一般电池和产品的使用寿命可能会不一致,但由于不可拆卸,环保使用期限只能以短的为准?
对于电池不可拆卸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可以仅在产品主体标注一次,但其内涵应包括电池在内的全部产品单元,且对应的有害物质含量表应包括电池在内的产品中所有需要标注的部件单元。一般情况下,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最差单元(零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值为准。
Q:对于可拆卸的产品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子产品时,环保使用期限单独标注还是与产品一同标注?
可拆卸的产品配件可选择是否与产品一同标注。若选择一同标注,标志内涵及对应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要求见上一个问题的回答;若选择与产品分别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则产品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也可分别标注。
Part 07 中国RoHS合规建议
GB 26572-2025是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控领域的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管控电器电子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铅、汞、镉、六价铬等4种重金属,以及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4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等合计10种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要求及产品标签标识要求。建议相关企业尽早启动供应链审查、产品设计和材料替换等工作,以确保平稳过渡。
佳誉检测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服务机构,具备CMA、CNAS等资质,拥有专业的检测技术团队,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精通各类法规标准,具备中国RoHS配套测试方法GB/T 39560系列标准的CMA及CNAS双资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中国RoHS合格评定服务,为您的产品保驾护航,想了解更多关于中国RoHS合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