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某娱乐会所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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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虞建罚决字〔2025〕第0000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上虞区翡翠明珠娱乐会所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

执法部门: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西路**号的KTV进行了外立面、墙面、地面的更新修缮装修,装修工程结束后未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便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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