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献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县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献县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献县辖区内严禁将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将房屋或场地出租用于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违法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相关非法活动,主动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等。对主动上交、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三、县直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乡镇(党工委、农场)、开发区和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网格员日常巡查作用,各部门要强化打非治违协调联动,全面排查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移送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综合运用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联合惩戒和罚款拘留等措施,严厉打击震慑,保持高压态势。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并查实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奖励2万元;举报并查实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奖励3000元至1万元,营造“打非治违”良好氛围。
五、同一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我县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县域内凡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行为均属于违法,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电话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受理电话
献县应急管理局:4635209
献县公安局:5108548、110
本通告自发布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献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01日
来源:献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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