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复

关于洪梅镇洪溪村龙溪内

某民房“2025·4·1”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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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2025年4月1日10时30分许,南安市洪梅镇洪溪村龙溪内某民房起火。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洪梅镇洪溪村龙溪内,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民房,共一层。该民房的户主为黄某生,居住人员共计4人,分别为户主黄某生本人、其妻刘某凤、其子黄某达,以及黄某达的共同居住人叶某萍。死者姓名:叶某萍,女,汉族,居住地址为南安市洪梅镇洪溪村龙溪内,户籍所在地为洛江区河市镇。

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4月1日7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该建筑东南侧卧室;起火点为该起火卧室西南侧的弹簧床附近;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及玩火引燃周边可燃物的可能性起火点的弹簧床垫上提取到一个打火机残骸,结合刘某凤、黄某达等人证言,遇难者叶某萍生前多次出现擅自拿取打火机玩火、藏匿火种的行为,具备接触火源的条件。经认定,本起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洪梅镇洪溪村村委会,作为起火房屋所在村,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洪梅镇政府对洪溪村村委会进行全镇通报批评。

(二)黄某生(中共党员,男,汉族),洪溪村包片网格员,落实网格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建议洪梅镇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来源:海峡导报大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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