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本是遮风挡雨的安全港湾,却屡屡成为少数人满足私欲的赌注。近年来,私挖地下室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从上海多伦路到安徽某地,再到浦东四季雅苑小区,类似事件屡禁不止。这些 “地下宫殿” 的背后,是数十户家庭的房屋开裂、无家可归,更是公共安全防线的节节失守。
去年 10 月,上海多伦路的季某私自雇佣人员挖掘地下室,施工过程中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导致周边十余家邻居的房屋出现不同程度开裂,居民被迫紧急转移。最终季某因相关罪名被判刑,但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居民的安置问题仍留下诸多隐患。
时隔一年,安徽黄某的所作所为更令人震惊,他擅自挖掘 300 平方米的大型地下室,直接导致整栋 32 户居民楼墙体大面积开裂,经专业机构评定,该楼房已达 Cu 级危房标准,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能力。目前黄某因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立案调查,但其造成的建筑安全创伤,绝非短期能够修复。
近期引发舆论热议的浦东四季雅苑小区案例,更是将私挖地下室的自私与监管的缺位暴露无遗。业主刘某以 “装修” 为名向物业报备,实则暗中筹备大规模地下室挖掘工程。为掩人耳目,他用黑布严密遮挡施工现场,对外仅宣称是 “小规模装修”,背地里却动用挖掘机、抽水车等重型设备,历经数月 “施工”,最终挖出了面积达 97.58 平方米、深度 3.5 米的地下空间。刘某的 “地下宫殿” 建成之日,便是邻居们的 “灭顶之灾” 降临之时。居民孙女士家中先是院墙出现裂缝,随后玻璃莫名碎裂,屋顶也开始渗水漏水。当邻居们将疑点指向刘某的 “装修” 时,他不仅毫无歉意,反而振振有词地要求 “找第三方鉴定”,全然不顾自己的行为已严重威胁他人居住安全。
此类事件屡禁不绝,绝非单一因素所致。表面上看,是个别业主极度自私的品性作祟,他们为了追求自家十几到几十平方米的 “舒适度”,不惜赌上楼上及周边数十户、上百户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个人私欲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但深层次探究,物业的不作为与执法力度的疲软,才是纵容这种违法行为蔓延的关键所在。
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发现业主违规装修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但在刘某私挖地下室的过程中,物业仅做了简单的报备登记,既未对所谓的 “装修” 进行跟踪监督,也未在接到其他业主多次投诉后采取有效措施,反而以 “没有执法权” 为由搪塞推诿。收取物业费时积极主动,面对关乎业主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却彻底 “躺平”,这种失职行为无疑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城管部门的执法不力同样令人诟病。早在 9 月份,城管就已介入刘某私挖地下室的事件,前后三次上门检查并下达两份整改通知,但执法效果却大打折扣。刘某深谙 “游击战” 套路,城管上门时便暂停施工,执法人员一走便立刻复工,继续扎钢筋、铺管道。整整三个月时间,执法工作陷入 “叫停 — 复工 — 再叫停 — 再复工” 的恶性循环,直到事件被央视曝光引发舆论关注,才启动强制回填措施。这种 “软执法” 不仅未能及时遏制违法行为,反而助长了当事人的侥幸心理。
事实上,我国在私挖地下室相关问题上的法律框架并不缺位。刑法中的 “危险作业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此类行为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安徽黄某案便是典型例证;民法中关于保护建筑物安全的条款,明确规定侵权人需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城乡规划法也对违法建设施工设定了罚款、拆除等惩戒措施。可以说,法律已织就了一张立体的监管网络,但在部分地区、部分案例中,法律条款却成了 “沉睡的条文”,执法弹性过大,让违法者有机可乘。在这样的环境下,一楼业主任性挖地下室、顶楼业主随意搭建露天设施等违规行为,自然屡见不鲜。
破窗理论早已警示我们,一个漏洞不及时修补,就会衍生出更多漏洞;一条裂缝不及时封堵,就会逐渐扩大直至崩塌。对私挖地下室行为的每一次纵容,都是对公共安全的一次透支。如果不能及时堵住监管漏洞、强化执法力度,必然会有更多投机分子铤而走险,最终导致公共安全防线的全面失守。
房屋是亿万普通人对 “安全” 二字最朴素、最厚重的托付,每一次私挖地下室,都是在为建筑安全 “挖墙脚”。要遏制这种违法行为,就必须让法律长出 “牙齿”:一方面要严惩屡教不改的违法者,不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责令其全额承担房屋修复费用,赔偿业主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同时依法予以重罚;另一方面要压实物业的监管责任,将违规装修监管纳入物业考核体系,对失职渎职者严肃追责;此外,执法部门必须摒弃 “软执法” 思维,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避免小隐患酿成大事故。
唯有如此,才能让法律真正发挥震慑作用,让 “家” 不再成为他人欲望的赌注,让公共安全不再为 “赌徒” 买单。毕竟,每一栋建筑的安全,都关乎无数家庭的幸福安宁,容不得半点侥幸与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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