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李长需
菜农卖农药残留菜罚十万八万,医院卖劣药只罚一千多?
奥一新闻注意到,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一则大鹏新区妇幼保健院使用劣药案。该院因药品违法行为被罚款1231.22元。
这则通报明确,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等条文,按“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标准作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31.22元。但数字背后,网友的质疑并非苛责:对承担妇幼健康重任的公立医院,这样的处罚能否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又能否让医疗机构真正吸取教训?
从法律条文看,这笔罚款或许“有据可依”。结合“货值倍数”的处罚标准推测,涉事劣药的货值应当极低,计算结果本身可能并无偏差。但法律的生命力从来不止于机械适用条文,更在于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妇幼医院的服务对象是孕产妇、婴幼儿等特殊群体,他们的身体机能更为脆弱,劣药的潜在危害远比普通场景更为严重,其违法成本自然不能仅以货值为唯一标尺。正如最高检所强调的,食药领域处罚需综合考量公共利益、法益恢复程度等,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如果只盯着经济数额,难免陷入“罚得轻、管不住”的治理困境。
对比日常监管中的同类案例,这份处罚的警示作用更显薄弱。生活中,小商贩因食品安全问题被重罚的新闻并不少见,而对年接诊量庞大的妇幼医院来说,一千多元的罚款可能连“痛感”都无法形成,更谈不上倒逼其重构药品管理体系。要知道,医院药品从采购验收、仓储养护到临床使用,每个环节都是安全防线,任何一处疏漏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仅用千元罚款将问题“轻轻带过”,不仅是对监管责任的弱化,更是对特殊群体健康权益的漠视。
(图源:南方+)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处罚不能止步于“收钱”,而要追溯问题“根源”。作为拥有11个名医工作室的公立医院,为何会在药品管理上出现如此疏漏?是库房管理混乱导致药品变质过期,还是采购验收环节流于形式?通报中对这些关键信息的缺失,以及未明确是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态度,让处罚的治理效能大打折扣。正常的治理逻辑应当是:处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清单化、闭环式”整改机制。这意味着,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更需责令限期整改、公开整改结果,让公众清晰看到问题如何解决、漏洞如何填补。
公众的焦虑,本质上是对“公立医院公信力”的守护诉求。人们选择公立医院,看重的是其公益属性和监管保障,而使用劣药的行为已然伤害这份信任。千元罚款之所以引发不满,是因为它未能匹配公众对“从严监管”的期待,也未能体现对特殊群体健康权益的特殊保护。《药品管理法》强调“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应贯穿处罚全过程,而非被机械的数额计算所稀释。
药品安全无小事,尤其在妇幼健康这一特殊领域,每一分监管力度都关乎生命尊严。深圳这起案件的争议,为药品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处罚从来不是简单的“经济结算”,而是守护公众健康的“制度屏障”。期待监管部门正视公众关切,不仅主动公开涉事药品详情、整改措施等关键信息,更能进一步完善裁量标准,即跳出“唯货值论”局限,让处罚真正长出“牙齿”、充满“力度”。唯有如此,才能让医疗机构时刻绷紧药品安全弦,也让家长们在给孩子用药时,多一份安心,少一份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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