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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对下列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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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毅、张潇方
审核 | 赵宁、张辰辰
签发 | 徐丽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对下列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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