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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编辑:杨雨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或者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苍山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