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苏州一桩劳动纠纷引发讨论:员工一个月14次在厕所待超1小时,甚至最长接近4小时,最终被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这样的裁决到底冤不冤?
长期滞留卫生间,是否属于“擅离岗位”?
案件中的李某自2010年入职某科技企业,担任工程师,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确认了2020版《员工手册》。手册明确:
——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旷工;
——半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可被立即解雇。
2024年4月至5月,李某在 26 个工作日里累计14次滞留卫生间超过1小时,公司多次联系未回应。调取公共视频后,公司认定其严重旷工,并按规定告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自己患痔疮,需要临时处理,但他在事发期间从未向公司说明情况,也没有申请病假。他提交的购药记录、手术记录均发生在滞留行为之后或离职以后,无法形成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长时间失联远超正常生理需要,岗位又要求实时响应,已造成工作延误,符合员工手册中“擅离岗位”的定义。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审查后认定:
- 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员工签字确认
- 员工行为达到手册中“严重违纪”标准
- 公司已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履行工会告知程序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李某索赔32万元的诉求。
李某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调解:法理之外,法院也考虑了人情
二审中,为化解纠纷、平衡双方利益,法院组织多轮调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3万元补助款,纠纷至此终结。
案件的结果既维护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也照顾到劳动者长期任职后的实际困难。
网友讨论焦点:到底应不应该“带薪如厕”?
案件火爆后,不少网友提出疑问:
- 如厕属于生理需求,公司能不能统计时长?
- 员工患病但“未请假”,责任算谁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无法也无权否定员工上厕所的权利,但若长时间完全丧失联络、影响工作,又没有进行说明或请假,就会被视为旷工。
关键不在“如厕”,而在于——
是否履行请假义务、是否保持正常工作沟通、是否造成实际影响。
总结:制度与人性之间,需要“双向奔赴”
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
- 企业必须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 员工需要按照制度履行请假、报备义务
- 法院既保证制度公正,也注重人性化调解
最终的调解结果,是法律与情理的一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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