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河南郑州,倪先生从农行中牟白沙支行,取出170万元现金,刚把钱放进宝马后备箱,身后突然一声枪响,歹徒持自制火药枪扑上来抢劫。
搏斗中,他左眼被击中,最终失明,构成重伤二级。
更令人心寒的是,整个过程发生在银行门口不到30米处,而银行大门敞开,保安站在门口,既未报警,也未上前,反而在混乱中关上了门。
事后,歹徒落网,被判死缓;银行一句“视线被遮挡”轻描淡写带过;而倪先生,一只眼睛永远看不见了。
这事最刺痛人的,不是歹徒有多凶残,毕竟恶性犯罪难以完全杜绝;而是当危险就在眼皮底下发生,本该提供基础安全保障的银行,却选择了“事不关己”。
很多人说:“取这么多现金,自己就该小心点。”
可问题在于:他不是偷偷摸摸取款,而是提前预约、合规办理的大额取现。
按照常理,银行对这类高风险业务,理应有相应预案,比如安排保安护送至车辆、加强周边巡查,甚至建议使用押运服务。但现实是,连最基本的“看到抢劫后报警”都没做到。
银行后来解释称“11:54才报警”,距离案发仅6分钟。
可监控显示,枪声在11:48响起,搏斗持续近20分钟,期间多名工作人员听见异响、目睹冲突,却无一人第一时间拨打110。
反而是一名普通路人报的警。这哪是“反应滞后”?分明是责任缺位。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院判歹徒死缓。
一个自制四把火药枪、蹲点多日、专挑大额取款人下手、开枪致人重伤的抢劫犯,竟未判死刑立即执行。
法律自有其考量,但公众的愤怒不无道理:当暴力犯罪直奔“要命”而去,刑罚若显得“温柔”,无异于对守法者的二次伤害。
回到银行责任问题。《民法典》第1198条写得明白:银行作为经营场所,对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客户刚完成大额取现、处于高度脆弱状态时,这种义务不应止于“门内”。
门口25米,仍在银行可视、可控范围内,怎能以“已出大门”为由推卸责任?
业内其实早有惯例:过去大额取现,保安常会护送客户上车;部分私行对高净值客户更是全程陪同。可如今,随着电子支付普及,银行似乎默认“没人会取现金了”,于是安保措施形同虚设。
直到血案发生,才想起“强化安全管理”,亡羊补牢,总比不出圈强,但代价却是客户的一只眼睛。
倪先生索赔80余万,法院仅支持7.3万民事赔偿。
钱或许无法弥补伤痛,但他追问的,从来不只是赔偿,而是一个基本的尊重:银行是否把客户的安全,真正放在心上?
这件事给所有金融机构敲响警钟:别再把“客户自行负责”当作免责金牌。你收着高额手续费,享受着国家金融牌照的信用背书,就该承担起与之匹配的安全责任。
未来,或许应推动明确规范:凡单笔取现超50万元,银行须提供基础护送或风险提示;安保人员必须接受应急处置培训;监控盲区需定期排查……
规则越细,悲剧越少。
最后想说:我们不该要求普通人“永远警惕”,而应让制度足够可靠,让一个人取自己的钱,不必赌上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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