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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被保险人赵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同年10月,赵先生驾驶两轮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在事故认定书中,赵先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希望获得保险金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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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承担赔付义务。家属多次沟通无果,陷入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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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赵先生家属最终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开尔律师接手后,迅速展开案件分析,指出:

1.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

2.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及免责条款未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涉嫌格式条款无效;

3.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交警部门已出具事故认定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开尔律师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等规定,强调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协助家属整理提交完整证据链,包括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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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家属保险金7.9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这一结果不仅为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也体现了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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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所始终秉持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有力的法律支持,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主办律师

张媛媛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具有一定的⺠事诉讼/非诉、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擅长领域:保险金融、侵权工伤、婚姻家事、企业合规性审查等。多年来,处理过超近百起保险理赔案件,解决各类复杂保险理赔纠纷,从重疾险理赔争议到意外险拒赔难题,都能凭借深厚专业知识与丰富实战经验应对自如。同时还具备极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在“团队作战”中表现出高度的协调能力与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