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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 21 条是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核心依据,不仅明确要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还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力量参与建设医疗卫生设施,通过群众性卫生活动筑牢全民健康防线。同时第 45 条规定公民患病等情况下可获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而国家需通过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为该权利实现提供保障,形成 “权利 - 保障” 的对应关系。

宪法还明确了各级机关的职责,比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管理辖区内卫生事业,民族自治地方可自主管理本地卫生事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设有公共卫生委员会,从国家到基层构建起全方位的医疗卫生管理网络。

公民有义务提升自身健康素养,参与群众性卫生活动与全民健身,主动配合疫苗接种、体检等公共卫生服务。此外,还可通过捐赠、参与医疗公益志愿服务等方式助力医疗卫生事业,比如为基层医疗机构捐赠物资、参与健康知识科普宣传等,补充公共医疗资源的供给。

统稿:刘现磊

编辑:左卫军

审核:王国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