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水木网络法学
作者 | 星辉,旅美学者
原标题 | 从《肖申克的救赎》谈冤假错案与重刑主义
一
在许多经典电影中,冤假错案都是重要的母题——《辩护人》《十二公民》《肖申克的救赎》无不在提醒我们:当法律的天平失衡,个人的命运就可能在制度的缝隙中坠落。张译主演的电视剧《以法之名》亦以平反冤案为主线,映照出现实社会中那份持续的焦虑——我们对正义的信念,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抵御制度与人性的缺陷?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法律是社会的基石。然而,当冤假错案发生时,人们才会意识到:这块基石并非坚不可摧,它也可能因权力的滥用、程序的懈怠、情绪的裹挟而出现裂隙。冤案的成因往往复杂: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办案机制的压力、社会舆论的裹挟、甚至是个体认知的局限,都会共同作用,推动一场“看似合理”的错误。正如呼格吉勒图案所揭示的那样——在“命案必破”的指标压力下,疑点被忽略,证据被解释,真相被牺牲。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银行家安迪被冤入狱,却仍在漫长的牢狱岁月中保有信念。他的救赎不仅是个人的,也是对制度的隐喻:真正的正义,不能依靠上帝的仁慈或偶然的奇迹,而必须建立在人类自身对公正的坚守之上。现实中的冤案却远比电影残酷——那些“含冤者”的救赎,往往来自多年奔走的律师、坚持上诉的家属,以及偶然被触动的媒体。他们是制度的补丁,也是社会良知的最后防线。
冤假错案的根本问题,并非个别案件的偶然,而是“重刑主义”思维的普遍化。在高压治理的语境下,社会往往更容易选择“宁可错判,也不放过”,以严刑峻法来换取安全感与秩序感。然而,真正的法治并不以惩罚为荣,而以克制为贵。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不在于它能多快地惩罚罪人,而在于它能多稳地保护无辜。
正如一些法官所言,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不只是程序正义的完善,更在于整个司法系统是否敢于对抗惯性。每一次“扛住压力”的判决,都是对“命案必破”逻辑的逆行;每一个被平反的冤案,都是制度自我修复的迹象。
当我们谈论冤假错案时,其实也在谈论我们希望生活在怎样的社会——一个以惩罚为核心、以恐惧维系秩序的社会,还是一个以公正为底线、以信任为纽带的社会?《肖申克的救赎》让人相信希望,而现实中的法律应当让人无需依靠奇迹。
二
在谈论冤假错案时,我们往往关注个体命运的悲剧,却较少追问:为什么这样的错误会在一个“以法治国”的体系中一再发生?
这其实涉及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制度的构建,究竟是以什么价值取向为基础?
法律制度并非自然生长的,它是由社会权力结构、政治文化与公共价值共同塑造的。如果一个制度的首要目标是“维持秩序”,它便会更强调打击、震慑和效率;而如果它以“保障权利”为核心,就会更重视程序、证据与限制公权力。两者的差异,决定了司法系统在面对不确定与疑点时的反应方式——前者倾向于“宁可错判”,后者坚持“疑罪从无”。
冤假错案的根源,正潜伏在这种价值取向的选择之中。当“命案必破”成为考核指标,当社会舆论以“该杀则杀”的道德热情掩盖法治理性,司法人员便被裹挟进一种制度惯性之中。个体或许明知风险,却无法抗拒来自体制内部的压力——那种“杀也杀不得,放也放不得”的两难,正是重刑主义文化的缩影。
而在影视作品中,冤案题材虽然屡见不鲜,却常常止步于“个别办案人员的错误”或“良知的救赎”。这样的叙事逻辑让观众在情感上获得了宣泄,却回避了真正的制度性反思。因为一旦追问到根源,就不得不面对一个更尖锐的问题:我们的制度,是以惩罚为核心,还是以公正为边界?
防止冤假错案的努力,并不只是修补程序或改进技术,更关键的是重塑制度背后的价值坐标。一个以人权保障为出发点的法律体系,会承认错误的存在,并以公开与自我纠错来修复信任;而一个以威慑与控制为目的的体系,则往往在错误发生时,选择沉默与掩盖。
归根结底,冤案不是偶然的裂缝,而是价值选择的投影。真正的正义,不在于惩罚得有多快、多重,而在于制度是否有勇气保护每一个可能无辜的人。只有当愿意从“秩序优先”的逻辑,转向“权利优先”的理念,法治才能从被动救赎走向主动守护。
三
影视作品中的冤案故事,往往将焦点落在人的善恶——有的讲检察官的觉醒,有的讲律师的坚持,有的讲无辜者的忍耐与救赎。这样的叙事固然动人,却也掩盖了更深层的事实:冤假错案并非源于个体的失误,而是制度导向的必然结果。
当一个司法体系被灌输“宁可错判,不可放过”的理念时,它就不再以“保障权利”为首要目标,而是以“维持秩序”“服从政治”“安抚舆论”为优先考量。这种制度性导向,会让办案人员在不确定中选择“安全”的一边——与其放过一个可能的罪犯,不如错判一个无辜的人。因为在政治考核、舆论风向乃至职业风险的层层压力下,“错判”往往无责,而“放过”可能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终结。
在这样的环境里,程序正义很容易被牺牲为形式。疑点不再被视为保护无辜的屏障,而成了阻碍破案的“麻烦”;证据不再被当作真相的基础,而被用来支撑预设结论。久而久之,系统内部会形成一种惯性:办案的首要目标不是寻找真相,而是尽快交出结果。
这种惯性,不仅来自权力结构的压力,也源于深层文化心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长期存在“重刑以止乱”的信念——严惩才能维持秩序,惩罚才是治理的工具。它与现代法治强调的“疑罪从无”“程序保障”之间,存在深刻的价值冲突。于是,当现代制度外观与传统治理逻辑共存时,便出现了表面的法治化与实质的惩罚化并行的局面。
因此,冤案的发生并非单纯的“偶发错误”,而是制度惯性的自然产物;它的纠正,也不应寄托于个别“有良知的法官”或“勇敢的律师”。真正的出路,是制度内部价值取向的重建:让“无罪推定”成为信仰,而非口号;让“疑罪从无”成为本能,而非勇气。
一个社会如果长期在“不可放过”的逻辑中运作,它获得的不是安全,而是恐惧;不是正义,而是惩罚的幻觉。真正的法治,不在于它能惩罚多少人,而在于它能守住多少人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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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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