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过失的认定结构是: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在上述结构中,过失产生的流程是本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刑法对行为人的疏忽大意予以处罚,不仅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危害结果,也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对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针对过失致人死亡罪,预见义务指向的是致人死亡的具体结果。行为人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责任源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源于对致人死亡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此外,结果预见义务针对的并非抽象概括的对象,而应当根据罪名确定义务的具体指向,具体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预见义务指向的就是死亡结果。

法律不强人所难,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即具有结果预见义务),而在结果预见义务具备的情况下,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则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只有行为人既有预见义务,又具备预见能力,才可能因疏忽大意承担过失犯罪刑事责任,二者是疏忽大意“应当预见”的前提。实践中,对于预见能力应当注重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即根据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环境条件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应先将案发环境进行全面、客观考察,分析行为人在特定时空下对于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能力判断的基准不能囿于行为人个人,而应当以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和预见能力为基准,结合行为人个体条件综合认定。如果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出发,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一般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个体具有特殊性,则应当充分考虑一般规律和个体特性作出正确判断。例如,专业的拳击、武术运动员,对于普通人的攻击效果与一般人员有很大不同,对于行为可能造成后果的预见能力也应当超过一般人,如果因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以高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判断基准。

如前所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流程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具有结果避免的应然义务。但是一旦出现致人死亡的已然事实,则说明行为人没有预见,没有预见的原因是疏忽大意,是对应然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同样发生致人死亡的已然事实,但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可预知,不具有预见可能,那么即使出现致人死亡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应当以致人死亡危险产生时间为判断时点,结合主、客观因素全面衡量,而不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判断时点,从死亡结果进行倒推。特别是在行为人存在不道德、违法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预见能力的判断也要严格依照判断标准,防止简单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