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门一瞬,短短三秒,
却隐藏着足以致命的风险。
谁能想到,解锁开门,
这个每天重复无数次的随手动作,
竟能在眨眼间酿成“开门杀”的事故,
成为悄悄设置安全陷阱的“潜伏者”……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应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均对“开门杀”的相关法律适用予以明确。12月2日,恰逢第十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解锁”这则“开门”指南——
邵某驾驶机动车停靠路边,因操作不当突然开门,与后方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易某某发生碰擦,导致易某某摔倒在地,致使其腕关节损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邵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易某某无责任。邵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易某某经鉴定其伤情未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后需休息、护理、营养期限,故诉至法院,请求邵某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驾驶人邵某停车后突然开门,未尽到观察后方路况不得妨碍通行的注意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且该事故已由交管部门做出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邵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相应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范围部分,由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易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因为易某某合理损失已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完毕,驾驶人邵某仅负担诉讼费。
柏某某驾驶机动车停靠路边,乘客吴某某下车开门时,碰撞到正在骑电动车的王某某,致使其多处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柏某某系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某经鉴定其伤情并未加重原有伤残程度,伤后需休息、护理、营养期限,故诉至法院,请求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责任认定,驾驶人柏某某在停车后未告知乘客观察后下车,亦未尽到不妨碍通行的安全义务,其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乘客吴某某虽主张是在司机同意后方开门下车,但作为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下车前并未提前观察直接开门以致与正常通行的王某某发生碰撞,对本次事故亦具有过错,因此本院对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确认,由驾驶人柏某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乘客吴某某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王某某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范围部分由驾驶人柏某某、乘客吴某某各自按责任比例承担。但因驾驶人柏某某事发时系职务行为,故其相应责任由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5.6万余元,乘客吴某某赔偿王某某4.3万余元,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某6.2万余元。
“开门杀”事故的核心争议为:司机、乘客的过错认定及司机、乘客、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其涉及多个主体过错及责任承担的综合判定。
(一)安全义务的法律来源
“开门杀”实质上是对安全义务的违反,即是否做到了下车开门前对车辆周边情况的及时谨慎观察。该安全义务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从驾驶人与乘客两个方面予以设定,具体而言:
1、驾驶人的安全义务
作为车辆的使用者与实际控制者,驾驶人往往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义务与注意义务,包括:需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禁止违停、停车后需观察后方路况不得妨碍通行、及时提醒乘客观察后开门等。
2、乘客的安全义务
乘客虽并非整体车辆的实际控制者,但下车时所涉车门是在乘客的自主掌控范围内,因此乘客也负有在正确车侧下车、开关门不妨碍通行的义务。
(二)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责任形式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顺位的相应规定,“开门杀”事故中可能存在以下四个责任主体:
1
驾驶人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未尽到上述合法停靠、及时提醒、注意观察等安全义务,驾驶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责任比例通常会被认定为同等及以上。
2
乘客责任:如乘客下车前未尽到观察义务,贸然开门致使事故发生,亦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3
受害人责任:若受害人存在超速、逆行、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亦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自身损失。
4
保险公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驾驶人及乘客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故保险公司除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区分责任比例的先行赔付责任外,还需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驾驶人与乘客的责任比例之和对应的赔付责任,不得以侵权人为乘客非驾驶人为由拒赔。
综上,“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路径为: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在商业限额内承担驾驶人与乘客对应的责任比例的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限额部分,由驾驶人和乘客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如可区分责任比例,则承担对应按份赔偿责任。如受害人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驾驶人与乘客的责任。
(三)开门提示
交通安全无小事,一个小小的开门动作,检验的是每位交通参与者的责任意识与法律素养。为避免“开门杀”事故发生,我们向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发出倡议:
1
致驾驶人:请避免违停并尽量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下车前记得提醒乘客观察来车情况后再开门,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
2
致乘客:请从右侧下车,下车前先侧身观察车辆前后行人、车辆来往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下车;
3
致所有交通参与者: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遇到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请尽量与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并及时减速警惕,避免出现突然开门后躲闪不急的情况。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个规则背后都包含着血与泪的教训。交通安全的维护,需要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守法出行。愿每一个人,都能顺顺利利出行,平平安安回家,这也是我们法院人在审理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时最深切的期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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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黄浦法院编辑:刘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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