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新华通讯社主办公司官网新华网发文“汽车销售模式创新,不能突破公平交易红线”,针对小米汽车“未验车即需7日内付尾款,否则没收定金”案件判决结果,新华社指出汽车销售模式创新不应成为车企单方面规避责任、谋取利润的工具,车企必须将消费者权益置于首位,公平交易的底线必须坚守。
这起纠纷案始于2024年7月19日,当时李女士试驾后通过小米汽车App订购了一辆售价31.89万元的霞光紫SU7 Max,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
同年10月,因资金周转问题,李女士与小米海口公司工作人员协商顺延提车,双方达成补充约定:订单有效期为支付定金之日起360日内,李女士可随时申请排产。
然而,情况在2024年12月4日发生突变。小米海口公司工作人员突然通知李女士,要求其在7个自然日内支付31.39万元购车尾款,否则取消订单且定金不予退还。
李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未验车不应支付全款,但工作人员援引《小米汽车购买协议》格式条款回应,称尾款支付不受暂缓排产影响。
2024年12月16日,小米海口公司以李女士未按期支付尾款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并没收定金。
法院判决:格式条款无效的三大依据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三大裁判依据,为此类消费纠纷树立了重要司法标杆。
其一,涉案格式条款无效。法院认为,小米海口公司依据“收到尾款支付通知后7日内付款,逾期取消订单且不退还定金”的条款,要求消费者在未验车、未交付的情况下支付全款,实质加重了消费者付款义务,变相限制了其质量核验权。
这一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其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查明,2024年5月1日,小米汽车在《 小米SU7 ( 参数 丨 图片 )答网友问(第三十四集)》中明确答复“支持验车后付尾款”,该官方宣传构成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重要信赖基础。
而小米海口公司的实际操作与宣传相悖,剥夺了消费者验车权利。
其三,违反补充约定。双方已协商一致订单有效期360日,李女士可随时申请排产,小米海口公司在未收到排产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车辆生产并催收尾款,构成违约。
监管发声:创新不能突破公平底线
针对此案,新华社罕见地专门发表评论,明确为汽车销售模式创新划定了边界。
新华社指出,汽车销售模式创新不应成为车企单方面规避责任、谋取利润的工具,车企必须将消费者权益置于首位,公平交易的底线必须坚守。
监管层面正在加强对汽车行业乱象的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非法牟利、夸大和虚假宣传等网络乱象。
诚信缺失对企业造成的长远影响,远超过任何短期经济处罚。与巨额罚款相比,更可怕的是企业形象受损和消费者信任流失。
一旦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即使投入大量营销资源,也难以挽回失去的市场。
法院的判决与新华社的评论相继出炉,为汽车销售创新划下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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