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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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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16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已失去法律效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公示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