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经审核,虞城县城郊乡兰亭公馆幼儿园办理的编号为141142560001828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现已到期。根据上述规定,我单位决定依法注销虞城县城郊乡兰亭公馆幼儿园办理的编号为141142560001828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注销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不再具有办学资质,其办学许可证作废,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办学许可证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虞城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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