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足联”)3日公布了涉及职业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准入、转让、参赛资格递补的多项政策文件,并明确规定俱乐部若违规签署“阴阳合同”将被罚降级。
根据中足联文件,俱乐部单个财年税前总支出不得超过的额度分别为中超6亿元、中甲2亿元、中乙5000万元;国内球员个人税前年薪限额为中超500万元、中甲300万元、中乙120万元;俱乐部国内球员平均税前年薪限额为中超300万元、中甲150万元、中乙50万元;外援个人税前年薪限额为中超300万欧元、中甲150万欧元;外援税前年薪总额限额为中超1000万欧元、中甲400万欧元。
根据中足联的处罚措施,将对总支出、球员薪水、奖金超出限额的俱乐部进行罚分。如俱乐部采取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方式与球员签订“阴阳合同”或违规发放薪酬,一经查实,即剥夺该俱乐部当赛季比赛成绩,并在下一年度降级至低一级别联赛,涉事球员将被处以禁赛24个月的处罚。
准入方面,中超俱乐部不再强制要求配备女足,中超俱乐部要下设至少5支不同年龄层次的梯队,中甲至少4支,中乙至少3支;申请准入的俱乐部不得欠薪,奖金标准应当书面公示。俱乐部转让方面,申请转让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均需不存在与行业内单位或个人的逾期债务;俱乐部一个赛季中仅可进行一次重要股权转让。递补政策方面,如中超联赛下赛季出现名额空缺,只有当赛季中超降级的2个俱乐部和中甲的第三、第四名具备递补资格。递补参加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原则上不可在递补的当赛季易地搬迁。
从以上整体主要规定来看,12月3日中足联集中发布的这些财务约定、准入管理等系列政策文件,实际也绝非简单的“限薪令”升级,而是一套针对联赛沉疴的“系统性诊疗方案”。客观而言,中足联新政为中国职业足球搭建了一个“制度框架”,但不仅仅要停留在理论,而要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监管的“穿透性”,二是收益的“反哺性”。
比如已经列出了对于年薪的严格限制,特别是阴阳合同方面,那么在监管层面就要更加严厉监管,比如“阴阳合同”的查处需要中足联建立独立的财务审计团队,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俱乐部财务数据进行全流程监管,否则如何进行检测?同时还要畅通球员、社会等各方的举报渠道,形成“监管+社会监督”的立体网络。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结合,既能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能力实现精准核查,又能通过公众参与扩大监督覆盖面,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否则若仅靠俱乐部自行申报,政策仍可能沦为“纸老虎”。
在收益层面,新政的财务约束需要配套的“增收机制”。参考英超联盟收入分配给低级别联赛的做法,中足联应在扩大收入的同时,积极推动联赛商业收益的合理分配,特别是支持民营足球俱乐部,也就是中小俱乐部的政策目前来看不够完善,比如可以给予这些俱乐部更多支持,并且规定这些资金要定向用于青训与本土球员培养,那么将会极大提高这些俱乐部的自我造血功能,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即俱乐部的稳定提供巨大的帮助,也将形成良性循环,更能让俱乐部更主动地参与到政策执行中,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践行”。
中足联新政的价值,应该为联赛树立“规矩意识”,但同时要更严格落实才是根本。当财务泡沫被刺破,当青训根基被夯实,当联赛秩序被规范,当规定真正的落实,中国足球才能真正走出寒冬,迎来属于自己的“春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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