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接连发布3则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机构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经查,年年有余(深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价税合计458万元。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依法对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虚开,对该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年年有余(深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100分。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细节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经查,年年有余(深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价税合计458万元。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开具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虚开,对该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年年有余(深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100分。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企业突然疯狂开票,表象暗藏违法端倪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年年有余(深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疑点。该企业成立于2020年10月,初始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10月至12月,该企业销售额激增,对外开具发票50份,价税合计458万元。然而,作为一家涉税中介机构,其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过任何涉税服务协议信息且同期报送的财务报表中所有科目均为0。

“企业在短短三个月内销售额实现爆炸式增长,经营轨迹明显异常,背后可能存在涉税违法问题。”结合风险模型预警与企业运营数据,检查人员敏锐察觉其中蹊跷,判断这并非正常的业务扩张,而更像是一次有预谋的“收割”,于是迅速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 “有销无进”违背常规,违法走逃原形毕露

检查人员全面调取了该企业的发票领购、开具和取得记录,对发票情况进行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该企业短期内开具了50份发票且受票方分布在全国多个地区。然而,该企业仅取得1家外地企业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已被证实为虚开,除此之外没有向上游企业取得任何一张符合商业逻辑的进项发票。短期集中大额开票且有销无进,这是空壳虚开的典型特征。

依据检查程序,检查人员拨打了该企业在征管系统中登记的全部相关人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前往该企业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摸排,发现其登记地址处并无任何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痕迹,周边商户及物业管理人员也均表示未曾见过该企业在此地开展经营活动。结合前期对该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案头分析情况,检查人员基本确认其“脱离注册地址经营、实际无经营场所”的空壳属性,且企业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 “快进快出”资金空转,暴力虚开终陷法网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企业银行开户信息及资金流水,通过对其资金往来情况的分析核查,发现该企业银行账户存在明显的异常交易特征:资金到账后快速转出,呈现“快进快出、接近等额”等特点,且频繁向若干企业转账,交易对象分散、无固定业务关联,完全不符合企业采购、销售、支付费用等正常的资金周转规律,交易账户过渡性质明显。综合上述调查证据,检查人员确认该企业实施的是虚构经营业务、违法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年年有余(深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虚开,对该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年年有余(深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100分。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依法查处深圳市锦烨玩具有限公司

取得虚开发票偷税案件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大数据分析研判,依法查处了深圳市锦烨玩具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案件。

经查,深圳市锦烨玩具有限公司利用外地企业开具的1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2年5月至8月期间认证抵扣税款15.31万元,并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122.54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11.50万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3.35万元。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走逃失联,并试图通过申请清算注销的方式逃避税务检查,被税务机关及时阻断注销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8.36万元。因该公司已涉嫌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拟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注销并非“免责金牌”,无论企业是否注销,其存续期间发生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均有权依法进行查处。未来将继续依托八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精准拦截“注销跑路”等逃避监管行为,不断提升以查促管效能,全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案件细节

当前,部分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通过接受无真实业务交易的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申报,以此逃避缴纳税款,严重扰乱税收经济秩序。随着税务部门“以数治税”新模式持续发力,对虚开发票的风险识别更加精准,监管应对措施更加及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成功查处了一起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申报的偷税案件,通过及时阻断企业注销程序,让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

  • 数据互通精准锁定虚开发票去向

2025年5月,第三稽查局收到外地协查线索,指向“深圳市锦烨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烨公司’)于2022年5月至8月期间接收外地某企业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收到这一消息,第三稽查局检查人员立即行动,向企业所在区域的征管部门核实这批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核实结果发现,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税款。那么锦烨公司与外地企业之间到底有没有真实交易业务呢?还需要联系这家公司一探究竟。

  • 检查中途企图注销“一跑了之”

一开始,检查工作就不太顺利,在联系到锦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检查人员当面向其送达了相关检查文书,该法定代表人口头表示已对接受外地某企业开具的相关虚开发票做进项转出处理,但是不配合提供任何证据资料。

然而,根据检查人员已掌握的线索,锦烨公司有4份发票做了进项转出处理,其余9份发票至今还没有进项转出记录。法定代表人说的话难辨真假,检查人员决定再次联系其详细询问,可当拨打电话时已经无人接听。细心的检查人员通过查询电子税务局发现,锦烨公司已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生产经营地址,并且试图申请清算注销,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

检查人员立即向征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向该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打电话问询相关情况,竟然也无人接听。紧接着,检查人员赶往变更前后的生产经营地址查看,发现锦烨公司已经走逃。事出蹊跷、必有猫腻,第三稽查局马上通过管查互动平台向征管部门发出预警,及时阻断了注销程序。

  • 资金回流证实偷税违法事实

在面对锦烨公司检查中失联的情况下,检查人员进一步对该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及关联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在2022年5月至8月期间,锦烨公司向外地某企业分批支付货款,随后该货款经多重个人账户流转,最终转入两名人员的个人账户中。这两名人员中一人是锦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另一个是锦烨公司占股50%的股东,且和该公司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为配偶关系,整体资金回流比例高达90%。

至此,证据链条环环相扣,充分证实锦烨公司利用外地企业开具的1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2年5月至8月期间认证抵扣税款15.31万元,并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122.54万元。经计算,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11.50万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3.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第三稽查局对锦烨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8.36万元。因该公司已涉嫌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第三稽查局拟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依法查处深圳市新龙实业有限公司

偷税案件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深圳市新龙实业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2019年该公司持有的某证券公司股票经法院强制执行卖出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330585.54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28018.07元。日前,第一稽查局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合规经营是企业长久稳定发展的基石,税务部门将依法履行税收监管职能,坚决依法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切实维护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细节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市新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19年该公司持有的F证券公司股票经法院强制执行卖出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330585.54元。针对其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28018.07元。日前,第一稽查局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风险预警:大数据监控发现“猫腻”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案源线索,显示深圳市新龙实业有限公司在申请注销企业时,被大数据识别存在高风险事项,需展开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曾持有F证券公司股份12794163股,相应股权已于2019年卖出。通过查询征管系统,发现该公司2019年的纳税申报均为0。发生股权转让却未见纳税申报记录,存在隐匿收入嫌疑,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觉。

  • 寻踪觅证:多方调查揭开交易真相

办案人员分别从涉案企业、司法部门、证券公司、被转让标的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了解,新龙公司2001年1月参股取得T证券公司股权,2006年T证券公司实施市场化重组,次年与F证券公司合并,并以F证券公司为存续主体,故新龙公司持有的T证券公司12794163股变更为持有F证券公司12794163股。

根据新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因资不抵债,故将名下唯一财产12794163股F证券公司股份质押给银行并被法院依法冻结。法院委托相应机构于2019年5月将上述12794163股F证券公司股份强制卖出,成交金额为94035821.84元,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后金额为93751828.25元。

  • 尘埃落定:强制变现应当依法纳税

经查实,新龙公司持有的12794163股F证券公司股票被法院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5月21日至5月31日期间卖出,成交金额94035821.84元。根据该公司申报明细,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后,未按规定申报股权转让收入,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形。经计算,企业少缴增值税1285589.89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4995.65元,合计1330585.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深圳市新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28018.07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