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再追索权是什么,行使条件有哪些?一文讲清,应收票据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在依法向持票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依法取得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其他背书人、承兑人等)的权利。

应收票据再追索权是什么,行使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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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再追索权是什么,行使条件有哪些?

简单说:“我替别人还了钱,不是最终责任人,就有权回头找‘上家’把钱要回来。”

一、再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8条、第7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行使再追索权的三大核心条件

1、已实际清偿票据债务

必须真实、全额支付了持票人主张的款项(包括票面金额、利息、必要追索费用);

仅承诺还款或部分支付,不构成再追索权的成立。

2、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凭证

清偿后必须收回原票据原件;

同时取得拒绝付款证明(如银行《退票理由书》)或依法可替代的合法证明(如法院破产裁定等)。

若未拿到票据或拒付证明,再追索将缺乏证据支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3、在法定时效内行使

时效起算点:自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时效期限:3个月;

超期未行使(如未发通知、未起诉),再追索权归于消灭。

注意:这3个月是除斥期间,比普通民事诉讼时效(3年)短得多,且一般不可中止、中断(虽有争议,但司法实践普遍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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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再追索的范围包括:

1、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本金+利息);

2、 该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获偿日止的利息(按LPR计算);

3、发出再追索通知的合理费用(如邮费、公告费等)。不包括律师费、诉讼费。

四、重要限制

出票人、承兑人作为终局债务人,清偿后不能再追索;

背书人清偿后只能向前手追索,不能向后手(即持票人方向)追索;

前手不得以基础交易纠纷(如货物质量问题)对抗再追索权(票据无因性原则)。

实务提醒:

清偿后务必立即收回票据和拒付证明;

3个月内务必通过书面通知或起诉方式主张权利;

建议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中同步操作“线上追索”,但仍需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权利可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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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再追索权是什么,行使条件有哪些?

一句话总结:“代人还债≠自己买单,3个月内快追索,票据在手才稳当。”

(天下通商贸-专注票据服务 15 年,票据答疑解惑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