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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能否对外投资,这需要根据其分类登记类型,即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来进行分别判断。

对于非营利民办学校,它们通常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类单位是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对外投资,其核心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这显然是一种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违反了上述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同时,结合国务院相关文件的精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积累应仅用于办学,其资金应优先用于自身办学,而非对外投资。因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主体性质和监管要求,是不得对外投资的。部分地方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可以对外投资,只是对投资条件、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所有限制,如民办学校应在预留足年度预算支出资金、并在年度结余资金中按规定留足10%的发展基金后才能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扶持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投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等。2022年10月21日发布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不得对外投资。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它们登记为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营利法人”。根据《公司法》,公司是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具备对外投资的主体资格。

然而,尽管《公司法》允许对外投资,营利性民办学校仍需遵守教育领域的特殊监管要求。例如,它们的办学结余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并优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增强教师培训等与办学相关的事项。在实践中,教育主管部门还可能对投资范围加以限制,如禁止投向房地产、金融等高风险领域,以避免将办学资产转移至非教育用途。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可以对外投资,但需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及教育领域监管要求,避免损害学校利益或违背公益性原则。

通俗来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比如大部分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是不能用学校的钱去投资赚外快的,这些钱只能用在自己学校的运营和发展上。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比如部分营利性民办高中和培训机构,是可以投资其他企业的,但得先看学校章程是否允许,而且不能把钱投到房地产、金融这些高风险的地方,赚的钱也得主要用在学校办学上。

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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