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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2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的某个夜晚,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遂川县泉江镇一水田附近使用头灯照明的方式猎捕到五只白胸苦恶鸟,被路过的公安民警当场收缴并移交给遂川县林业局,次日由遂川县林业局放生。根据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遂川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经遂川县林业局依据国家林业局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认定,白胸苦恶鸟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为鹤行目秧鸡科,价值为300元每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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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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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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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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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白胸苦恶鸟

白胸苦恶鸟,俗称白面鸡,对农业虫害的防治有一定的益处,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李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深夜猎捕白胸苦恶鸟,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莫因一己私欲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拒食野味,人人有责,要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爱护野生动物,遵纪守法。

来源:遂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