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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

贺州市区向阳路交新宁街交叉路口处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当事人肖某辉因逃逸违法行为

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了代价

11月18日22时26分,肖某辉驾驶桂JH***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贺州市区向阳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该交叉路口处时,与右侧相邻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地点位于繁华路段,事故现场造成后方车辆拥堵,双方协商后约定前往前方警务站再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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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肖某辉未遵守约定,自行驾车离开逃之夭夭。另一位当事人徐某英发现后报警求助。八步一大队事故中队值班人员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后,通过查询车牌信息联系车主肖某辉,要求其到大队配合调查,但肖某辉不仅拒绝配合,还多次辱骂值班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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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事故民警通过科技手段在前进路路段成功拦截到驾驶员肖某辉,民警经调查取证,依法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并对肖某辉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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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后“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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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有三种情形,驾车逃逸、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

一、

责任认定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

损害赔偿重

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免责条款不承担保险责任,车辆驾驶人要承担全部的赔偿款。

三、

行政处罚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

刑事责任重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必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发生事故后

必须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报警

一旦肇事逃逸

警方追查到底

绝不姑息!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宣传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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