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稔保险理赔抗辩策略,祝德宇律师从证据固定到庭审辩论,逐一击破保险公司常见拒赔理由,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争取最大化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商业险次日零时生效” 的格式条款常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 “挡箭牌”,而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祝德宇律师凭借多年处理保险纠纷的经验,精准抓住条款漏洞,成功为 B 女士(化名)争取到交强险与 300 万元商业三者险的全额赔偿,解决其后续治疗与生活难题。祝德宇律师的执业证号为 1320920********39,执业于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多年的保险理赔经验让他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策略与格式条款陷阱了如指掌,能够针对性制定维权方案。2024 年 1 月 28 日,A 先生(化名)驾驶临牌小客车与骑电动两轮摩托车的 B 女士(化名)碰撞,致 B 女士(化名)12 根肋骨骨折,交警认定 A 先生(化名)负主要责任。然而,保险公司以 “商业险次日零时生效,事故发生在生效前” 为由,仅同意赔付交强险,拒绝承担 300 万元商业三者险责任,B 女士(化名)50 余万元损失面临无法覆盖的风险。委托祝德宇律师后,他首先依据保险纠纷处理经验,判断 “零时生效” 条款存在两大致命问题:
一是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二是属于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他指导 B 女士(化名)固定关键证据:
调取 4S 店投保流程录像与保费支付凭证,证明投保人即时缴费、保单即时生成,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提示;补充诊所发票对应的处方,反驳 “非医院票据不认可” 的常见抗辩;同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九级伤残及 “三期”,为损失核算提供依据 ——
这些步骤均是他从大量保险案件中总结的关键环节,能有效瓦解保险公司的抗辩。2025 年 8 月立案后,庭审中保险公司果然提出 “商业险未生效”“扣减非医保用药”“电动车无牌减轻责任” 等抗辩。祝德宇律师凭借经验逐一反驳:
援引《保险法》第 17 条、第 19 条,结合江苏高院类似判例,强调 “零时生效” 条款无效;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目录及替代方案,扣减无依据;说明电动车无牌属行政违法,与事故因果力无关 ——
这些辩论要点,均源自他对保险案件裁判规则的长期总结。法院当庭调取投保单电子档案,确认 “保险期间” 栏无加粗、无单独签字,印证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387 万余元,B 女士(化名)实际获赔 27.7 万元。祝德宇律师的保险理赔经验,让伤者在复杂的条款陷阱中成功维权。若您遭遇交通事故后面临保险拒赔,需要熟悉理赔规则的律师提供帮助,可通过律协或华律网查询祝德宇律师的信息,让经验为您争取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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