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净网—2025”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网络违法犯罪,以“全链打击、类案打击、生态治理”为导向,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多起重大案件,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特别是虚构“恐怖袭击”“突发灾情”等不实险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引发公众恐慌,性质尤为恶劣。为揭露此类谣言的危害性,提升广大网民的辨别能力,本文将为大家剖析几个典型的编造“恐怖”谣言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案例一:
造谣:
“某地驾车撞人案131人死亡”
2025年7月,2名男子为博取关注、吸引眼球,通过互联网传播虚假"警情通报",声称“某地驾车撞人案131人死亡”,造成谣言传播扩散,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两人刑事拘留。
案例二:
造谣:
“大学城发生恐怖事件”
2025年4月,一男子为博取眼球,拍摄现场巡查视频并编造“大学城发生恐怖事件,整趴了几个,警车、武警全部出动”虚假警情,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引发当地居民恐慌,误导大量网民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目前,该男子因编造散布谣言已被警方行政处罚。
案例三:
造谣:
“有人手持刀斧追人砍杀”
2025年2月,有网民在网上发布几名男子手持刀斧追人砍杀的视频。经警方核实,此地并未发生警情。
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视频发布者罗某某进行调查。经查,视频由罗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夏某、雷某某5人共同拍摄。罗某某为赚取流量、吸引粉丝,将视频发布至网上,造成虚假警情传播,引发当地居民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案例四:
造谣:
“地铁遭受恐怖袭击”
2023年10月,一则关于“地铁遭受恐怖袭击”的信息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面对这样的情况,当地警方立即展开了紧急调查,得知辖区内并未接到任何相关警情,地铁正常运行,全市社会治安秩序井然有序,而这则信息则是一场无中生有的谣言。
警方迅速立案开展侦查,于当天下午在一城中村,将故意编造发布该则信息的涉案嫌疑人谭某抓获。经审讯,谭某供认该则谣言系其编发,目的是炫耀其可通过计算机编程技术生成特定页面的能力。目前,犯罪嫌疑人谭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法律解析(向上滑动查看)
本法条第二款是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本款规定了四类有关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禁止性规范。一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虚假恐怖事件信息”包括并未发生的恐怖事件信息和对发生的恐怖事件有关信息进行篡改后发布的信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传播的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应当禁止。二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如果不加限制地传播可能引起效尤者模仿,造成新的危害。三是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恐怖事件发生的场景往往残忍甚至血腥,如果任意传播、扩散,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恐慌情绪的蔓延,加剧受害者及其亲属心理的创伤,实现了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制造社会恐慌的目的。四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恐怖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如果新闻媒体或者自媒体对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作出不当报道,可能导致恐怖分子获取有关信息,对应对处置行动的顺利进行造成严重妨碍,并对人质和应对处置人员及其家庭的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为保障应对处置行动的顺利进行,非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应对处置工作完成前不得报道、传播上述信息。
本条第二款禁止性规范针对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对执行本款规定负有主要责任的是新闻媒体、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单位。这些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防止虚假和违规的有关恐怖事件的信息通过本单位的媒体或者网络平台传播、扩散。另一方面,每一个个人也都应该积极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严格遵守本条规定,不利用自媒体或者以其他方式发布、传播有关恐怖事件的虚假和违规信息。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解析(向上滑动查看)
本条第一款是对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规定。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主体为相关单位,主要是新闻媒体、包括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媒体等单位。对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根据本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具体行为包括:1.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即编造并不存在的爆炸威胁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事件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事件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2.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如恐怖分子的作案手段、反侦查手段等恐怖事件实施的细节,报道、传播这些细节,可能会刺激潜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有助于防范恐怖事件的发生。3.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恐怖事件往往造成人员伤亡,过度渲染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既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感情,也不利于弥合对社会心理的伤害,客观上也会刺激、助长恐怖分子的残暴心理。新闻媒体等单位在报道恐怖活动事件时应掌握好尺度,尽可能降低对社会的不利影响。4.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才能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未经批准擅自报道,会对现场处置行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阻碍,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等,有必要予以处罚。关于以上四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在本法第六十三条的释义中已经阐述,这里不再具体展开。三是,具体处罚为双罚制,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是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法第六十三条的义务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对个人违反该条规定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具体的行为表现和前款规定的单位实施的行为相同,包括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等四个方面的行为。之所以对个人编造传播上述信息的行为作出规范和规定处罚,主要是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起,个人对包括恐怖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的情况会越来越多,传播上述信息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会越来越大。本条针对这种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处罚。即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对编造恐怖事件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网上各类“博眼球”信息,广大网民要加强鉴别、识别,关注权威发布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以公众监督的方式筑起信息时代的“防谣墙”,愿每个人都能成为守护网络清朗空间的一份子,通过共同努力让谣言无处遁形。
来源/吉林反恐
初审/李雪阳
终审/王丹
白城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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