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服务保障“十五五”时期的目标任务,以司法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展现人民法院扎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河南法院2案例入选。
入选案例
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企业显著轻微的迟延履行不符合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条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7日,某银行与港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亿元,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利率标准为年利率6.5%,每月20日付息。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经协商借款展期至2025年1月29日,利率调整为年利率4.5%。港某公司依约足额支付利息直至2024年12月20日。2024年5月10日,某银行诉至法院,以港某公司未能依约在2024年3月20日偿还当期利息以及保证人涉诉被法院执行为由,主张案涉借款已于2024年3月20日提前到期,请求判令港某公司提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港某公司实际支付2024年3月20日当期利息的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比约定付息日仅延迟2天,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且已纠正,某银行也未通知借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提起诉讼时港某公司并未欠息。保证人的执行案件因达成和解已终结执行,且本案存在多份人保和物保足以保障债权人利益。某银行主张借款提前至2024年3月20日到期,剥夺了借款人的期限利益,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故认定贷款提前到期的主张不能成立。考虑到港某公司一审判决后自2024年12月20日后未按约支付利息,二审法院遂于2025年6月30日判令港某公司自2024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理念,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充分考虑借款人持续依约还本付息以及债权人存在多重保障的实际情况,认定借款人的显著轻微违约不能成为银行利用优势地位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据。该案例是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融资预期,维护正常金融市场秩序的鲜活样本,为稳定民营企业投融资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入选案例
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诉某商贸公司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审慎剥离不应由改制企业承担的巨额债务,助力民营企业轻装上阵
【基本案情】
2003年平顶山市政府以中原集团公司五个子(分)公司改制成立某商贸公司,并对五个子(分)公司资产与负债进行界定。中原集团公司向某商贸公司移交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单载明:中原集团公司的4660余万元对外债务与原五个子(分)公司欠中原集团公司的3715万余元内部债务冲减,某商贸公司负责偿还4660余万元对外债务后,不再偿还内部债务。但原改制方案并未完全履行,原计划改制移交两栋营业楼资产和一块宗地,未交付给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已偿还1961万余元外部债务。某资产河南分公司起诉中原集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某商贸公司在接收中原集团公司资产466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新设公司应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基于公司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公司债务随公司财产变动原则,某商贸公司接收了中原集团公司财产188.92万元。由于案涉债务未依法转移至某商贸公司,原改制方案中拟定的4660余万元外债与3715万余元内债“冲减”,并未实际履行。遂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改判某商贸公司在接收中原集团公司财产188.92万元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改制遗留的历史问题,衡平保护改制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审慎剥离不应由改制企业承担的巨额债务,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再审在深入细致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改判,解决了困扰当地政府多年的企业改制遗留问题,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再出发”。该案例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的生动体现,实现了“政府法院协同发力助企业脱困、保职工就业”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民商事案例
来 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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