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即行为人在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确实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了交通事故,符合《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规定。而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作为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存在。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比如,没有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只是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在肇事后逃逸,则不能适用《刑法》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罚规定。这是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从而适用更重的量刑档次。因此,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必须以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
2.行为人肇事后有逃跑行为。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其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法律责任,为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行为人必须有逃逸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比如周围环境过于嘈杂而车门窗封闭较严实,行为人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而继续驾车前行而离开事故现场,则主观上并不具备恶性,不应属于上述逃逸情节。
也就是说,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要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即行为人除必须具有离开现场的客观外在行为外,还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而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逃逸”,否则将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当然,如果行为人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是出于一些客观、正当的理由,比如行为人肇事后因为害怕遭受被害人家属的殴打、围攻而不得不离开事故现场暂时躲避,或者行为人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过程中违章肇事,之后为了继续执行该紧急任务而不得已离开现场等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事后及时主动归案,则不应认定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而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实践中,肇事人逃跑大多是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目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同样是逃跑,但后者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因此,对逃跑行为作上述区分是必要的,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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