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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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内政字〔2025〕20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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