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在征地拆迁,采取断水、断电、阻断道路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来实现征收的目的,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包括厂房、养殖场等建筑物)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往往会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不愿意搬迁,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很显然,征收方的这种强拆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之前,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马上拨打110报警,让警察出警调查房屋被强制拆除一事。
只不过不少被征收人都反映,自己报警之后,警察根本不会出警,要么就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自己,有的即使出警了,也只会来一句“这是政府行为,自己管理不了”。那么,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老百姓在遇到报警不出警,出警又不作为等之类的情况时,一般要怎么办呢?
刘某是某市某区人,其在某区的工业园区内有合法的土地跟房屋。但是后来,当地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刘某厂房所在内的土地。可是在此次征收中,刘某并没有见到过任何的文件,而且对于此次征收,也是后来相关部门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才知晓。因此,对于莫名其妙的征收,刘某自然也是没有同意的,也就是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让刘某没有想到的事情接二连三的发生了,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竟然采取各种逼迁方式,试图强迫刘某同意此次征收。面对相关部门的逼迁行为,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其父母在此之前就其他的土地征收问题已经委托了凯诺律师,所以在父母的引荐下,刘某也与凯诺律师取得了联系,并就此次相关事宜也委托给了凯诺律师,希望凯诺律师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自己。
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马上前往刘某所在地进行了前期的调查工作,通过调查中所获得材料及了解过的情况,凯诺律师制定了一套维权计划。但就在启动一下步维权工作时,凯诺律师却得知,刘某玻璃厂的水塔被人给拆除了,随后凯诺律师便马上让刘某拨打110报,让警察立案调查。
报警之后,虽然警察来到了现场,但是却告知刘某这是相关部门拆错了,建议刘某同相关部门协商。按照凯诺律师的指导,刘某父母随后就来到派出所,希望他们能出具受案通知书,可是派出所却出具了一份处警通知,之后刘某再次要求派出所出具受案通知,但是派出所却以要研究为由,没有出具受案通知。
对于派出所的行为,凯诺律师随即改变了之前已经制定好的维权计划,随后便指导刘某针对派出所的行为,向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希望市公安局确认他们的行为违法,责令派出所作出决定。本以为,市公安局会依法办理此事,但是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市公安局却拒绝接收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申请复议的程序还没有结束之际,刘某厂房内的工棚又再次被人用挖掘机给破坏,这次破坏,给予刘某带来了直接损失。针对厂房内的设施再次被强制拆除的行为,凯诺律师又再次指导刘某拨打了110,然而在报警之后,刘某却被要求需要亲自去派出所配合调查。
对于派出所的种种违法行为,凯诺律师认为,虽然行政不作为很常见,但是像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却是非常的少见,为了能尽快帮助到刘某,凯诺律师又指导刘某向市安公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区公安局分局未依法受理并立案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区公安分局受理并立案。但是让刘某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市公安局再次拒绝了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针对区公安局以及市公安局的不作为,凯诺律师马上指导刘某向省公安厅反映了这种情况,好在省公安厅比较给力,同时约见了刘某与市公安局,在了解了案件之后,省公安厅当场责令市公安局受理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而最终也在市公安局受理之后,确认了派出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决定。
此案可谓是一波三折,但好在结果对刘某来说是比较有利的。但是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也就是说,警察是有职责保护我们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以在遇到报警之后警察不出警,或者是出警不作为等这些行为时,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他们的行政不作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我们被征收人的权利。
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觉得他们穿一条裤子,报警没有用就不打110报警了。事实上,报警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者是人身自由被控制时,不管警察会不会出警,都一定要打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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