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13时许
永修县某公司一车间发生火灾
九江消防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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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火面积达390余平方米
造成财产损失40余万元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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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
事故损失扩大的核心原因
是报警严重延误
当天13时01分
员工汤某某发现火情后
立即通知公司安环部负责人罗某某
而作为负有法定报警职责的
安全管理人员
罗某某在明知起火的情况下
未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
直至13时19分才报警
耽搁救援黄金时间整整1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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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作为企业安环部负责人
负有法定火灾报警义务
其迟报行为导致
火灾救援延误、火势蔓延扩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目前
公安机关已依法
对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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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无情
报警刻不容缓
发现火情请第一时间拨打119
切勿迟报、瞒报
违反消防法规
必将依法追责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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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九江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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