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情况通报:

2025年10月26日凌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武汉中院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线索,并按组织程序免去其职务。11月19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李某某的免职决定。目前,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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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普法:

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可处拘役,并处罚金。2023年底实施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