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南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适用于并入湖南电网运行的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主体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督管理等,包括新型储能在内。

纳入细则管理的独立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2MW/2MWh。

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容量不低于5MW,向上或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5MW,持续时间不低于1小时。

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在完成站内计量、控制等相关系统改造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情况下,鼓励与所配建的其他类型电源联合并视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也可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

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调用,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H2×300(元/兆瓦时)。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价格为50元/MVa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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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表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已通过市场化进行交易或通过其他市场化交易品种实现功能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如二次调频、有偿调峰),相关辅助服务品种不再按照本细则进行补偿。

并网实施细则

新型储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每次按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每次按额定容量×0.3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或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每次按额定容量×0.3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传送设备充放电状态、实时存储能力等信息,每次按额定容量×0.3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导致延误处理的,每次按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每次按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未造成后果且未在2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谎报的,每次按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按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0MW/20MWh及以上的新型储能实施一次调频性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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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应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具备动态无功补偿能力。电力调度机构对安装AVC装置的新型储能AVC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进行考核,对应安装但未安装AVC装置的新型储能电站按投运率进行考核。按月统计AVC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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