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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类走私犯罪核定证明书的形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涉税类型走私案件最为重要的证据为核定证明书,即证明涉案偷逃税款的文件以及其明细等附件,考虑到涉税走私案件定罪量刑的基准系偷逃税款,因此对核定证明书的形成分析及质证,系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在确定税款后,通过结合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影响量刑的特殊情况,便能够为一起走私案件争取较好的结果。

在以往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笔者有大约三分之一的案件均取得了降低税款的效果,幅度较大的有从数千万元降低至数百万,部分虽降税幅度较少但若能够恰好降至降低的数额档次,亦能达到降档的效果。本文笔者将从核定证明书的形成进行介绍,并就几类型降税思路进行简单介绍。

一、核定证明书的基础证据

核定证明书虽自身为刑事证据种类的一种,但其形成实际上是其他各类证据之间的过滤和总结。走私案件中常见可能对核定证明书产生影响的证据包括如交易记录、往来邮件、聊天内容等电子数据,报关文件、各类型单证、收发货单据等书证,以及反映交易细节的供述与辩解等。

在核定证明书形成前,会先行通过调取某项证据材料来确认涉案走私行为对应货物的最大值,随后根据其他证据确认其中能够形成有效证据链条的部分,确定明细清单,最后匹配符合的税种税率,计税并扣减应缴纳税款,得出结论。

以一般贸易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为例,由于此类型走私案均会涉及到申报的环节,而相关数据均在监管系统中,因此在通过供述和辩解确认走私的时间段后,便能够导出所有的数据,从而确认涉案走私货值的最大值。结合其他类型证据,如货物的邮件、单证,收货的快递信息以及支付的包括报关费、代理费在内的费用,可确定有证据支撑的项目,从而筛选出纳入计核的货物。从上述过程可看到,在计核中并不需要实物货物的存在,只需结合各类型证据、数据便可还原税款事实,这也表明未扣押货物并不影响走私案件的办理。

再以邮寄类型(不申报)的案件为例,由于此类型案件不通过监管系统,只作为普通邮件进行寄送,因此不存在上述申报环节的数据收集,而只能通过通关渠道的受托人手中的文件确认货值。一般情况下通关团伙会留下笔记或表格,统计各个货主的数据及往来情况,基于团伙文件便可形成货值最大值。然而此类型案件的后续审核较报关走私更为复杂,部分需通过确认货物的基本情况(至少应有规格型号),进行计税,因此实践中的扣减可能亦较高。

二、对核定证明书形成的分析

了解形成过程后,便可针对性对核定证明书的基础证据提出意见,从而达到降低偷逃税款的目标。对形成过程的意见,主要体现在证明书与基础证据之间的对碰上,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在货值范围、证据对比以及货物流向三方面均存在辩护的空间。

货值范围方面即分析所认定的货值的基础证据是否合理,如报关类型走私案,主要考虑其所有进口数据是否均属于走私行为,有无虽实际进口但不存在低报、伪报的情况;证据对比需根据走私类型进行适用,较为典型的即是通关渠道所登记的数据,有无对应的支付、物流记录予以印证;货物流向则涉及到货物是否实际入境,有无退运或是被扣押的情况,对于尚未入境未产生实际偷逃税款的货物应在计核过程中进行扣除。

笔者在办理走私案时,会针对在案所有证据形成专门的分析表格,将每一项走私项目对应的材料进行列举,并制作对碰结果,力求剔除无法印证的内容。

三、对核定证明书本身的分析

基础证据本身可作用于核定证明书,而证明书的内容亦能再次就基础证据充分与否进行考察。对证明书本身的分析主要在于货物、物品税率、税种的适用,一方面可分析税的本身,另一方面则可通过适用情况体现当事人的情节。以化妆品以及雪茄走私案为例介绍。

化妆品走私案中,是否属于高端将决定税种适用,对于高端化妆品需征收消费税15%,而普通则无需征收消费税;考虑到综合税率的计算方式以及消费税税率,若定性为普通化妆品将极大程度降低税款。在近期所审结的一起化妆品走私案,笔者成功将当事人货物认定为普通化妆品,从而让税款自百万降低至小几十万元。

雪茄走私案则是需基于商品性质考虑贸易模式,并可根据情况提出当事人主观恶性方面的辩护意见。如对于可被认定为物品的雪茄,其适用的是固定50%的税率,而无需以货物进行计税,免除高额的120.7%综合税率;同时由于物品的认定意味着并未二次销售牟利,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方面明显较一般的走私案件行为人更轻,亦可作为从宽处理的理由。近期办理的一起雪茄走私案,笔者通过让当事人整理近年自身食用雪茄的记录、图片等,成功认定为物品,税款降低约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