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某媒体报道,12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名网红“反诈老陈”起诉他人肖像权侵权一案终审宣判,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2024年,“反诈老陈”公开喊话求职,有人发了主题为“反诈老陈为什么哭”的视频,其中直接用了“反诈老陈”的视频片段,并就此发表对“反诈老陈”的负面评论。

反诈老陈”为此将对方起诉。根据媒体报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肖像权侵权,应书面道歉。

媒体同时报道称:“反诈老陈”的代理律师彭华表示,本案的意义在于,法院对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明确了几个原则。第一、公开渠道来源的肖像,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可随意使用;第二、公众人物有容忍义务,但容忍亦应有合理限度;第三,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公开批评,不构成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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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认证显示,被告是一名媒体人。判决后,他已经“认栽”,做出发书面道歉。

这篇媒体报道,在传播相关行业引起热议和争论。从业者纷纷表示,如果按照这个判法,那么整个媒体传播行业就更啥也没法发了——首先,是很多公众人物根本无从联系他去“征求同意”;更关键的是,谁会傻到同意他人发布对自己的公开批评呢?

如果“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公开批评,不构成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畴”,那么大量稿件、视频都是“侵权”。这无疑是荒谬的。同时,更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明显不符。

个人认为,情况无疑有三:要么是法院瞎判,要么是律师瞎说,要么是记者错写。

整个报道,没有体现出终审判决书的“法院审理认为”的说理析法部分。个人认为,“法院瞎判”的概率最低。

文尾插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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