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正文如下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一)汉台区:所有平川镇(街道)、村(社区);

(二)南郑区:所有平川镇(街道)、村(社区);

(三)城固县:所有平川镇(街道)、村(社区);

(四)洋县:所有平川镇(街道)、村(社区);

(五)西乡县:县城建成区及杨河镇高土坝社区、厂湾村、蒿坝台村;

(六)勉县:所有平川镇(街道)、村(社区);

(七)宁强县:东至宁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至五丁路、南至二道河移民安置点、北至青崖子的合围区;

(八)略阳县: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309省道绕城高速引线合围范围内,以及西至横现河街道老虎坪村嘉陵江大桥头,南起国控自动水站以上范围,北至十天高速出口吴家营村;

(九)镇巴县: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至泾洋街道办鹿子坝华武酒店、西至城北幼儿园、南至齐家沟川竹小区、北至中石化加油站;

(十)留坝县: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至紫柏路与南环路交汇处、西至县委党校、南至南环路向南延伸500米范围内、北至紫柏路向北延伸500米范围内;

(十一)佛坪县:北至塘湾村木器厂,南至东岳殿村高铁站区域,东西以椒溪河两岸各200米为界。

二、本规定所称高污染燃料按行业分为2类,具体为: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钢铁、焦化、冶金、有色冶炼、建材、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I类(一般)燃料种类管理,即:

1.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含硫量、挥发分限值分别为0.5%、12.0%,焦炭含硫量、灰分、挥发分限值分别为0.5%、10.0%、5.0%,兰炭含硫量、灰分、挥发分限值分别为0.5%、10.0%、10.0%);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除钢铁、焦化、冶金、有色冶炼、建材、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其他行业领域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种类管理,即:

1.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研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必须配备专用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

五、禁燃区范围内不具备天然气使用条件的居民户实行电能等清洁能源替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全面使用清洁能源。

六、严肃查处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各类违法销售、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七、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汉中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印发的《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汉政发〔2023〕12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各县(区)高污染禁燃区范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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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 辑: 燕子 审核: 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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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陕西众致(汉中)律师事务所 周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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