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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解决一切争议的起点。没有这一基础,工伤赔偿、工资追索、社保缴纳都无从谈起。许多劳动者以为“我在你这里工作,你付我工资”就是铁一般的事实,但到了仲裁庭或法庭,证据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等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企业甚至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模糊用工关系,以减轻自身责任。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就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

01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

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识别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名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有用工事实,劳动关系也可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237号中明确指出,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判断。这包括劳动者对工作时间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遵守工作规则和算法规则等因素。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劳动,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单位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以指定方式、形式提供劳动。

02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初步证据

然而,证据往往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如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表、招聘登记表等。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不公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更是明确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03 劳动者的初步举证责任

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劳动者首先需要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同事证言,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作记录等。

例如,在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一案中,徐某申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在站点工作期间,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系统派单完成配送任务。这些证据成为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有时,单一证据的证明力可能不足。如个税申报记录,虽然是重要证据,但仅是孤证,不能单独证明劳动关系存在,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04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

当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则必须提供相反证据。

在廖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一案中,廖某已提供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否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这些由其掌握的证据,法院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05 常见证据的证明力分析

工资支付记录是核心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等可以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如果是现金支付,劳动者应提供收条、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

工作证、出入证、保密协议等文件也是重要证据。在百年安达建材有限公司诉何某一案中,法院依据保密协议、收据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考勤记录是证明管理从属性的重要证据。在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案中,徐某申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单一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如个税申报记录,虽然是重要证据,但仅是孤证,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06 规避劳动关系的识别与应对

实践中,一些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规避劳动关系。如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等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或者通过第三方公司支付工资,制造法律关系混乱。

在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案中,公司与徐某申订立了《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声称双方是合作关系。但法院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不是合同名称,而是实际履行情况。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获得相对固定的报酬,则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工程技术公司将项目劳务分包给曾某,曾某招用邓某做工。邓某工作中受伤后要求确认与工程技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却认为,邓某未能证明其与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具备从属性,最终驳回了其请求。(嘉禾县人民法院《嘉禾法院:审慎认定劳动关系 ,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2024-11-19)

而在另一个案例中,当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证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确认了劳动关系。(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2014-07-18)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对于劳动者而言,保存各种工作证据至关重要;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用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才是长远发展之道。

本文综合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1号及各地区法院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