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东。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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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第三百一十三条立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具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
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所确定的,负有履行判决书、裁定书载明的义务的人员。被执行人一般是案件的当事人,此外,还包括一些虽然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在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确定为被执行人,承担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人员。如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法人分立、合并、终止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组织;案件当事人死亡后,继承其遗产的人等。
协助执行义务人是指因各种原因,实际持有、管理、控制执行标的物,被人民法院通知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员。
担保人包括财产保全担保人和执行担保人。财产保全担保人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的保证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将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后,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执行担保人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的保证被执行人在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员。
不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如被执行人的同事、亲友、邻居、单位领导等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如果其以暴力、威胁方法单独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其与被执行人等共同实施妨害法院裁判执行行为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相当一部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1997年《刑法》条文和《第三百一十三条立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既不能处理单位,也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彻底解决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单位犯罪问题,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实行双罚制。【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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