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张栢芝前年遭前经理人余毓兴及经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指她涉收取预支的4,176万元片酬后,并未履行电影合约并违反经理人合约。
案件于本月3日正式开审,前经理人余毓兴供称,张栢芝当年受“艳照门”事件拖累名声,遂提议对方以“好妈妈”来重塑形象,获张栢芝邀请出任经理人,对方还指自己需要4000万元资金处理物业交易,并称呼余毓兴做“契爷”,辩方盘问则指,张栢芝在2011年以前从不认识余,也不会称呼余毓兴为“契爷”。
昨日,该案件于高院开庭审讯。早上约9时15分,张栢芝到达高等法院,由2男2女陪同,乘坐一辆7人车到场。她以基督教形式宣誓后、以广东话作供,栢芝提到1998年投身演艺界以来,先后有过两位经理人,认同签署经理人合约属重要事情。
原告方问到,签订独家经理人合约,应该考虑很多事情、尤其年期。张柏芝不同意,称对她而言,诚信更为重要:“如果嗰个人係好嘅,我会一世同佢交易”。
张栢芝承认2011年4月曾藉临时卖买合约购入当时价值1.28亿元的香港世纪大厦单位,而成交日为2011年7月11日。
张栢芝称当时自己只负责“睇楼”,感到满意便通知助手周静仪,由对方处理后续事情,但后来周静仪通知她需准备4000万款项,否则银行方面会出现很大问题,而当时她正在拍摄由余毓兴有份投资的《河东狮吼2》。
原告问张栢芝,当时她是否曾接触其他演艺界人士,以筹得4000万元?张栢芝透露在余毓兴之前,她曾获两名不同人士接触,首名人士因有一项条件令她未能接受;第2名人士则由张柏芝的父亲接触,但张栢芝并没透露该两人身份。
张柏芝续指,余毓兴是《河东狮吼2》投资人,除此以外,两人当时并无其他关係,亦不会称呼对方做“契爷”。
原告方其后引述,张柏芝因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有限公司清盘,而作出的一份法定声明,当中提到在2011年,她因为信任余毓兴才同意成为新亚洲的艺人、为期8年。
原告方质疑,在2011年7月前,张柏芝不认识余,关係应不密切,为何会表示基于信任而跟余毓兴签约。张柏芝称当时已因拍摄《河东狮吼2》,长期在现场跟余毓兴有接触。
中午休庭后续审,原告方续问到,张栢芝既然与余毓兴并不相熟,为何当时对方提供4000万元,但要她签订为期数年的经理人合约时会答应,张柏芝则表示:“Why not?搵钱咋嘛”。
原告方则指,张栢芝今早才说过“诚信最重要”。张栢芝则称:“咁你(指余毓兴)突然间咁勇猛衝出嚟”,又认为对方愿意提供4000万元很进取,成为经理人可以帮到她,她还激动地表示:“以我性格,如果我唔锺意做,哪怕你畀4个亿我,我宁愿冇咗7层世纪大厦。”
谈到张栢芝签署经理人合约和电影合约,以预支4000万电影片酬时,是否知道博纳影业牵涉其中,张栢芝表示知道,又称当时余毓兴叫她签约时要“打指模”,并指原告方在案中提出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属虚假文件,因为该合约上并无她的指模,而她与余毓兴之间也没有以个人名义签署的经理人合约,她当日所签署的合约甲方是“新亚洲娱乐”。
张栢芝指出双方合作期间,余毓兴曾多次提出如果张栢芝不配合工作“就唱衰你”,余毓兴过去曾任记者及经营自媒体,她试过有不配合的情况,其后便出现负面新闻,张栢芝在庭上情绪一度激动及哽咽,并谓:“以前媒体无依家个啲咁好,当时媒体可以摧毁你一生”,所以当时要求律师不要刺激余毓兴:“如果我唔㩒住佢,咁我真係可以退休先”。
张栢芝又称,当时余毓曾向她提出接拍节目《女神的新衣》,当时自己对电视台开价700万人民币感到过低,但余毓兴称已尽力叫价,所以她便答应工作,但后来却发现电视台实际开价1500万元。张柏芝另批评,余毓兴曾“消失咗几年”、“仲要呃我话佢生cancer”。
审讯至下午五时许结束,张栢芝离开时直接上车,未有停低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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