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依法请求福建省高院、南平中院督促浦城县法院对(2025)闽0722民初1428号判决作出正式书面答疑
本人不服浦城县法院(2025)闽0722民初1428号民事枉法裁判,在向南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同时,已于2025年11月12日依法向该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就判决中十个核心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要求书面释法说理。然而,1个月即将过去,审判员江娜及浦城县法院至今未予任何书面答复,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漠视,更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制度的公然违背。现强烈请求福建省高级法院、南平市中级法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督促浦城县法院及其审判员江娜限期作出书面、详尽、有针对性的答疑!
一问:何为“意思表示不统一”?请具体指明证据!
本人提交的8段跨越数年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清晰显示,王兆华连续多年均以主债务人口吻承诺:“无论陈龙俊是否健在,都全部由我来还这个钱”“你钱是打给我的,我答应你,就等于这个钱我来还给你”。上述表述主体明确、内容连续、时间持续,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王兆华始终作出由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清晰意思表示。
请江娜明确指出:究竟哪一段录音、哪一句聊天记录、哪一张借条体现了王兆华“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是依据何种证据规则,将持续数年、内容稳定、反复作出的债务承担承诺,认定为“意思表示不统一”?
正因王兆华长期、反复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多次出具借条,本人才对其建立合理信赖,导致拖到现在才诉诸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忽视本人提供的完整证据链,径行认定“意思表示不统一”,实质上架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违背了证据裁判规则。
二问:签字位置能否否定数年行为的实质?
判决认为,王兆华若想债务加入,“理应在借款人处签字”。但在2024年出具借条时,原债务人陈龙俊早已病故。王兆华仍出面处理债务、协商延期、签署借条。
请问:在债务人已死亡这一根本前提下,王兆华仍持续承诺还款并签署文件,这一系列行为的法律实质究竟是什么?法院在认定法律行为性质时,是应拘泥于形式上的签字栏位,还是应探究行为人持续数年的实质意思表示?
三问:为何驳回对关键事实的鉴定申请?
2024年借条上“陈龙俊”签名是否为王兆华代签,是判断其是否意图全面掌控债务的关键事实。法院以“超过期限”且“无必要”为由驳回鉴定,并称“即使代签也说明其不愿承担”。
请问:在债务人死亡后,第三人出面代债务人签名,何以反而“说明不愿承担责任”?这一逻辑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与诚信原则? 法院在未鉴定、无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该签名非王兆华所写?此举是否实质剥夺了当事人查清关键事实的诉讼权利?
四问:为何回避《民法典》第552条,错误援引保证合同条款?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是“债务加入”。《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552条明确规定了债务加入的成立方式,并未设定“书面形式”强制要求。而一审判决却援引《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685条(保证合同书面要求),以“举轻以明重”为由,为债务加入增设了法定书面要件。
请问:这种跳跃至不同性质法律章节进行类推适用的方法,是否符合《民法典》的体系解释规则?是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加入核心在于意思表示”的司法观点直接冲突?
五问:为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明显不公?
被上诉人王兆华声称15万元保证金已转交陈龙俊,但未提供任何转账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江娜却采信其单方口头陈述。
请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在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采信一方当事人的口头主张,是基于何种证据规则? 这是否意味着,在诉讼中,当事人只需作出有利陈述而无需举证,即可被法院采纳?
六问:朝领公司主张公章虚假,为何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人提交了盖有朝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正式合同,已完成初步举证。朝领公司主张公章系“私刻”,却仅提供一份注明“不做其他任何证明”的《接报回执》,未申请司法鉴定,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江娜却以“难以认定”为由判决其不担责。
请问:将本应由朝领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证明公章虚假)变相转嫁给善意的原告,是否符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七问:为何仅凭单方陈述认定款项性质及去向?
判决依据“据王兆华庭审陈述,其将款项全部交由陈龙俊使用”,认定款项属个人行为。
请问:在无任何客观证据(如银行交易明细)印证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一方当事人无证据支持的利己陈述,作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款项性质)的主要依据,是否符合证据采信规则? 这会导致何种司法导向?
八问:“保证金转借款”为何能免除违约方根本责任?
将保证金转为借款,是基于朝领公司(表象代理人)根本违约(未安排进场) 这一前提。该行为是对债权金额的重新确认与救济,而非债务的免除。
请问:一审法院认定“转化即可切断朝领公司全部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是否意味着,合同一方违约后,只要其关联人与债权人就损失达成新协议,违约方即可完全免责?
九问:裁判结果是否违背诚信原则与核心价值观?
王兆华多年反复承诺尤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朝领公司签约收款后全盘否认。一审判决以“意思表示不统一”、“缺乏书面形式”等理由,免除了二者的法律责任。
请问:这样的裁判结果,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七条确立的诚信原则?是否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十问:判后答疑制度形同虚设,司法公信力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要求落实判后答疑,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将其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申请人已依法提交书面疑问,浦城法院及江娜却逾期不予答复,采取“鸵鸟心态”与冷漠回避,实质上架空了该制度的设立初衷。
请问:
1、判后答疑制度浦城县法院是否仅为一纸空文?法院是否存在选择性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2、承办法官是否有权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合理疑问置之不理?该行为是否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明确规定?
3、江娜作为浦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若带头不落实判后答疑要求,将传递何种司法作风?其行为将对法院公信力与司法权威产生何种负面影响?
福建省高级法院也在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司法审判数据会商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补齐短板弱项。强化“一次性解纷”理念,将判前沟通与判后答疑统一起来,让当事人更加理解裁判、认同裁判。
结语与呼吁:
判后答疑,是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是检验裁判文书说理是否透彻、法官是否敢于担当的试金石。江娜作为本案承办法官,对判决中的重大疑问避而不答,不仅令当事人困惑不解,更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我们坚信,公正司法不应惧怕质疑,坦荡释法方能赢得民心。我们严正请求:
福建省高级法院、南平市中级法院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立即督促浦城县人民法院及审判员江娜,限期对上述“十问”作出书面、具体、有针对性的答疑!
让当事人输赢皆明,让裁判经得起追问,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细节中彰显!
#恳请福建省高级法院 欧岩峰 副院长督导并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江娜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
#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第十检察部及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施忠华、阮海鹰副检察长督导加强对民事诉讼全过程、全方位的检察监督
#恳请福建省委 组织部 干部监督室 督导调查江娜升迁任职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进行监督纠错;
#恳请福建省 纪委监委 信访室、纪检监察室、驻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黄清波组长督导对江娜违纪违法立案调查工作
#恳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监察和司法委 王敏夫 主任委员 、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 邬勇雷 主任、省人大常委会 李德金 副主任督导加强对南平地区和浦城县司法系统审判权运行的监督,落实“监督内容清单+存在问题清单+审议意见清单+整改意见清单”四张清单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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