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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被处罚对象喻某某,驾驶证号3306************39,准驾车型:C1E,于2025年12月02日12时57分驾驶浙D1**0P号小型汽车在嵊州市杨港路xx地方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暂扣驾驶证6个月,暂扣期满并通过满分考试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文章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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