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伙伴,今天咱们要聊的这个案例,看完真能让人憋一肚子气——有个独生子,三十多年对父母不管不顾,母亲去世不奔丧,父亲重病不照料,可等父亲走了,他倒第一时间跳出来,想以“唯一继承人”的身份把遗产揣进自己兜里。好在法律自有公断,最后他不仅没拿到遗产,还被判定“丧失继承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咱们一边看故事,一边学法律,搞懂“赡养”和“继承”之间的那些事!
故事的主人公叫高小某,是高某甲唯一的儿子。1992年,20岁的高小某因为和父母拌了几句嘴,一气之下就离家出走了。谁也没想到,这一走,就彻底断了和家里的联系,对父母的死活不管不问,一“消失”就是三十多年。
这些年里,高小某的母亲生病卧床,他没回来照顾过一天;母亲去世,他连奔丧都没来;后来父亲高某甲也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术,躺在病床上盼着儿子能来看看,可高小某依旧像“人间蒸发”一样,没履行过任何照护义务。倒是高某甲的妹妹高某乙,作为姑姑,一直帮着照顾高某甲夫妻,忙前忙后,成了老人身边最靠谱的亲人。
直到高某甲也去世了,高某乙想着得让高小某来处理父亲的骨灰落葬事宜,毕竟他是亲生儿子。可即便如此,高小某还是冷冰冰地拒绝了,完全不管父亲的身后事。但让人无语的是,转头高小某就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悄悄把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取走了——一边对父母的生死漠不关心,一边又盯着父母的遗产不放,这操作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高某乙实在看不下去了,干脆把高小某告上了法院。她认为,高小某三十多年不管父母,这就是“遗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理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高某甲的兄弟姐妹)继承。而高某甲的另外三个兄弟姐妹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也都认可高小某该丧失继承权,还专门出具声明书,表示自己放弃继承哥哥的遗产,愿意让一直照顾父母的高某乙来继承。
法律科普:为啥高小某会“丧失继承权”?《民法典》早有规定!
可能有小伙伴会问:高小某是高某甲的独生子,按理说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怎么说丧失继承权就丧失了?这里面的关键,就藏在《民法典》的条文里,咱们一点点捋清楚。
首先,咱们得明确一个大前提:赡养父母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而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管父母有没有钱、身体好不好,子女都得承担起“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责任——比如给父母生活费、照顾生病的父母、常回家看看陪父母说话,这些都不是“额外的情分”,而是“法定的本分”。
那和“继承权”挂钩的法律条文是什么呢?答案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这条法律明确列出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三种就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简单说,要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比如父母、配偶)不管不顾,构成“遗弃”,或者长期虐待对方情节严重,那法律就会剥夺他的继承权,让他连遗产的边都碰不到。
回到这个案例,高小某的行为为啥被认定为“遗弃”?法院可不是随便判的——从1992年离家到父亲去世,三十多年里,他对父母没有任何经济帮助,没照顾过一次生病的父母,母亲去世不奔丧,父亲手术不照料,连父亲的骨灰落葬都不管,完全把父母当成了“陌生人”。这种长期、彻底的“不管不问”,已经符合“遗弃被继承人”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才会判定他“丧失继承权”。
还有个细节得说清楚:高小某本来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按理说父亲的遗产该优先由他继承。但因为他丧失了继承权,第一顺位就没人了,这时候遗产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而高某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放弃了继承,所以最后遗产就归了一直照顾父母的高某乙,高小某之前取走的银行存款,也得还给高某乙。
这里还要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民法典》里还留了个“悔改机会”——如果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等行为,但后来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比如父母)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里还把他列为继承人,那这个继承人就不会丧失继承权。可高小某呢?三十多年里没有任何悔改的样子,父母到死都没等到他的一句道歉、一次探望,自然也不存在“宽恕”的可能,所以他的继承权被彻底剥夺,一点余地都没有。
小编提醒:赡养父母是底线,别让“遗产梦”毁了良心!
看完这个案例,相信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赡养父母不是“选择题”,而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和道德底线。别想着“不管父母,最后还能拿遗产”,法律不会纵容这种“不孝行为”,一旦构成遗弃或虐待,不仅会丧失继承权,还会被社会唾弃。
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大家提个醒:法律守护“孝心”,也严惩“不孝”。别让一时的糊涂,寒了父母的心,也毁了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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