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类型走私案件的辩护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邮寄类型走私,指的是通过邮政或是跨境快递的方式,将货物直接寄送到境内,在此过程中发件人或收件人可能存在低报价格、伪报数量或贸易模式,产生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结果的案件类型。
常见的细分类型包括通过境外买手购买各类型奢侈品、网站购买雪茄、批量进行海淘以及将化妆品化整为零进行寄送等。笔者曾经办理过多起不同类型的邮寄走私案,根据走私行为的不同环节,曾担任如境外买手、仓储人,通关渠道的负责人,以及境内货主等角色的辩护人。现根据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总结邮寄类型走私案件的辩护重点。
一、理清走私行为的各环节情况
邮寄类型的案件由于涉案范围较为广泛,参与人员较多,因此需准确定位自身的角色,先行考虑罪与非罪的问题。
基于2024年出台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等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及到邮寄类型走私案件的,其责任人员一般分为三类:一是明知货物、物品将通过走私模式入境的购买人(买手);二是直接参与到各类型通关行为的组织及参与者;三是境内一二手货主。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比对行为所涉及的环节,考虑罪责问题。
同时,针对上述三类型人员,如存在如下的情况,可作为不构成犯罪的抗辩理由:如作为买手购买货物后仅寄送到客户指定的境外仓库,但未参与后续的通关行为,由于相关工作均发生在境外,且未与货物入境行为产生联系,缺乏认定为走私的事实基础;又如作为货物运输的代理方,在获取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规格资料后如实进行申报,或是直接以客户缴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DDU模式邮寄货物,此时代理方由于未直接涉及到申报环节,不能得出其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再如虽作为货主,所提交的商品资料、支付的各项费用足以缴纳相关税款,则无任何走私的必要性,亦能作为有力的辩护理由。
理清走私链条,确定自身环节系类似案件辩护的首要工作,即便无法完全脱离走私的范畴,至少亦可以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追求后续的从犯情节。
二、有效地进行主从划分
邮寄类型走私案由于其通关时效性,在短时间内便能够积累较高的流转货值,故此类案件往往存在涉案金额、偷逃税款特别巨大的特征。个人犯罪下偷逃税款超过250万元、单位犯罪下500万元,便能够予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而通过辩护定性为从犯,能够大幅度降低刑期,即便数千万级别的偷逃税款,亦不排除获得轻判甚至缓刑的结果。
此类型案件划分主从的关键在于,谁制定了走私的模式以及具体进行实施。
一般情况下走私模式的制定及实施均由具体的通关渠道人员所进行,存在如水客团伙通过拉拢人头、派单进行走货,货运代理商将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伪报成个人行邮,或是利用ETK等快件渠道转运商品等类型。此时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将是水客的组织者、代理环节的揽货人以及ETK渠道的申报人。
当然其他环节的人员亦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如主动要求通关人员采取非法模式进口的买手,积极与走私人洽谈走私渠道、沟通申报价格的货主等。
主从划分的本质在于所起作用大小,而作用将体现在模式设计及实施上,远离此两项工作,可基本排除被认定为主犯的风险。
三、把握好关键事实及证据的认定
如前文所提到,邮寄类型走私案所涉及的货物、物品种类多样,不同类型的案件其侧重点有所不同,在辩护过程中应基于货物特性进行考虑,提出对关键事实、证据认定产生有利于自身的影响的辩护观点。
如商品为雪茄,核心为雪茄应定性为货物或是物品,前者综合税率达120.7%,后者则仅为50%,两项数据的差距将直接决定最终结果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罪轻不起诉。
如商品为奢侈手表,核心为手表的成交价格应如何认定,是选择国内公价还是与中间商、销售商达成的采购价格,在成交价格确认后是否需要进行倒扣从而确定最终的计算价格。部分热门手表倒扣后的计税价格可能仅为二级市场成交价的三分之一,两者所涉及的偷逃税款差距巨大。
如商品为化妆品,则应考虑其属于普通还是高端化妆品。由于高端化妆品需要征收消费税,其税率在三税中最高,同样货值情况下,普通化妆品的综合税率约为高端化妆品的45%。
除了以上三类型商品外,奢侈品包、医疗器械、洋酒等均有对应的应予关注的重点,在此不赘述。
事实及证据上的认定关系到贸易模式问题,同时与后续的成交价格、计税价格存在关联,最终影响当事人的定罪量刑。
以上是邮寄类型走私案件中常见的辩护观点及切入角度,总结而言即分三步分析。首先是确定罪与非罪问题,考虑当事人是否应纳入到追诉的走私体系中;其次是考虑角色、环节的定位问题,确定主从划分规则;最后则回归到贸易模式及偷逃税款的计核。
此外此类型案件还可关注如涉案总货值的统计方式(涉及所指控的数额是否合理)、邮路信息的收集(与货物实际入境情况关联)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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