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企业更直观了解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下面将从项目源头管理、噪声与工业固废、水和大气、排污许可证等领域为大家科普生态环境违法“不可触碰的红线”。
Part 01 项目源头管理的违法“红线”
红线一:未通过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应首先确认该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是否属于报告书、报告表项目,若属于此类项目,须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报审批部门批准。若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但尚未验收,且因新增设备、变更工艺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红线二: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产、验收弄虚作假
法律依据: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建设单位开展新项目建设,在项目规划与设计阶段,需将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处理设施一并纳入项目设计方案;在项目建设阶段,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厂房、生产设备等)同步建设、安装;在项目完工后,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调试、验收,确保验收合格后能够正常运行使用。同时,严禁为达成不正当目的,在环保设施验收过程中实施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Part 02 噪声与工业固废领域的违法“红线”
红线一:超标排放工业噪声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2万至20万元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噪声,必须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及国家、地方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确保噪声排放合规。
红线二: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处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时,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严格落实防渗、防漏、防流失等要求,避免造成周边环境二次污染。
红线三:未按规定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信息,确保台账真实可追溯。
红线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处所需处置费用1至3倍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公众行动指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确需暂时贮存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红线五: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设规范贮存设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
红线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所需处置费用3至5倍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公众行动指南: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开展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危险废物运输环节,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禁沿途丢弃、遗撒,防止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红线七:无许可证从事危废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处100万至500万元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权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Part 03 水和大气领域的违法“红线”
红线一: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处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排污单位排放水、大气污染物,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严禁通过偷排、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红线二:违规设置废水排污口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处2万至10万元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具体要求,规范设置废水排污口,确保排污口设置完全符合相关管理规范。
红线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或未按规定治污减排;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处2万至20万元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专用设备中进行,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鼓励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优化生产流程,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实施区域隔离,定期检查并维护设备和管道密闭性,确保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应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物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Part 04 排污许可证领域的违法“红线”
红线一:未按规定填报登记表排污信息
法律依据: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三种管理方式。排污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结合自身所属行业和排污情况,确定自身是否需要填报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内容,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红线二: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处20万至100万元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届满前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严禁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失效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
红线三: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超标、超总量。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红线四: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或去向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确保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符合许可证要求。不得擅自增设排污口、改变排放位置或方式,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红线五:未按规定安装运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公开污染物信息、未报告异常数据情况、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等行为
法律依据: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如实报告异常数据,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毁自动监测设备。
红线六:不执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
法律依据: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公众行动指南: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如实记录生产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按照许可证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佳誉检测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服务机构,具备CMA、CNAS等资质,其中环境检测涵盖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沉积物、噪声和振动以及固废毒性鉴定等领域,提供在线监测与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综合执法专项监督监测与随机监测、平台线上检测报告(京东,阿里,亚马逊等)、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环评、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等一站式环境服务。实验室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和管理,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拥有技术精湛的专业技术队伍,具备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和雄厚的检测技术能力,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检测报告,为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全链条环境风险管理支持。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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