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发布通知,正式废止已施行近18年的《寮步镇禁止在全镇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该通知指出,原规定与当前上级政策精神已不一致、不衔接,故决定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原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以下是通知全文:

寮步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寮步镇禁止在全镇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各村(社区):

近年来,随着我市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寮步镇禁止在全镇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寮府〔2007〕4号)的制定意义及主要内容与现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不衔接。

为贯彻落实现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及《东莞市行政规范文件管理办法》(东府〔2022〕43号)相关规定,决定对《寮步镇禁止在全镇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寮府〔2007〕4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被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寮步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来源 | 寮步镇人民政府

编辑 | 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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