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
1.论系统提示词与提示词注入攻击引发的AI商业秘密争议——以OpenEvidence诉Pathway Medical案为切入——郑友德、郭玉新
2.体育转播服务市场“收费独播”模式的竞争法分析——以爱奇艺体育收费独播世亚预十八强赛为例——姚琦、薛凯元
——观点——
3.拒绝数据交易的反垄断法分析模式构建——胡倚石
4.单归属视角下平台新型排他性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牛钰彤
5.反垄断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的实践适用考察——基于2018— 2023 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证研究——牛彬彬、徐铮
——专题——
6.论政府采购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适用——郭金良、刘学政
7.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需求与实现路径——周灿
——析案——
1.论系统提示词与提示词注入攻击引发的AI商业秘密争议——以 OpenEvidence诉Pathway Medical案为切入
作者:郑友德,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教授;郭玉新,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商业秘密的“双黑箱信息锁定”效应,使两者的结合看似天作之合。然而,在这一技术与法律的“联姻”中,人工智能相关商业秘密频遭侵害。特别是,通过提示词注入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对现行法律框架带来了严峻挑战。“OpenEvidence诉Pathway Medical案”表明,法律争议聚焦于以下方面:人工智能模型中的提示词是否具备足够的秘密性和经济价值而构成商业秘密?提示词注入攻击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此类攻击是否构成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抑或属于不正当手段?针对提示词及提示词注入攻击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难题,一方面,应从非公开性、经济价值和合理保密措施等维度厘清提示词的商业秘密保护边界;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并明确人工智能使用条款的规范性与适用范围。通过强化技术与法律的协同治理,全面提升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适用性。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提示词;提示词注入攻击;商业秘密
2.体育转播服务市场“收费独播”模式的竞争法分析——以爱奇艺体育收费独播世亚预十八强赛为例
作者:姚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师;薛凯元,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十八强赛中国队的比赛,首次出现了由网络平台“爱奇艺体育”独家转播而中央电视台未能取得赛事版权的现象,同时,爱奇艺体育以9元每场的价格向观众收取费用,意味着这类以国家队名义参加的大型体育赛事正从“免费观看”向“付费观看”模式转变。当前,体育比赛转播服务市场发展迅速,但部分经营行为可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爱奇艺体育通过协议取得“全媒体独播”地位,进而要求观众付费观看国家队赛事,这一行为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值得深入思考。在域外类似案件中,转播方尝试以“经济效率”和“商业惯例”提出正当理由抗辩。然而,考虑到国家队赛事在参赛主体、比赛目的、观众依赖程度等方面与一般商业联盟旗下赛事存在差异,上述抗辩理由在本事件中难以成立。未来,应从以下三个维度出发完善体育赛事在我国的转播服务模式:第一,关于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对本事件进行反垄断审查,并以此为契机建立我国体育产业商业授权的反垄断指南,明确相关市场和正当性抗辩的标准;第二,关于体育比赛转播商,建议推出专门针对世亚预十八强赛的会员套餐,同时允许球迷群体购买单场比赛观赛券;第三,关于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可推动建立我国“重大体育赛事清单”制度,对预先确定一部分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国家性体育赛事,实行免费转播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关键词:独家转播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效率抗辩;商业惯例抗辩
——观点——
3.拒绝数据交易的反垄断法分析模式构建
作者:胡倚石,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摘要:拒绝数据交易分析模式的模糊是《反垄断法》在数据竞争案件中缺位的主要原因,这会导致数据权益边界的确定出现偏差。我国实践中采取的反垄断法分析模式继受自比较法上的必需设施理论和垄断意图理论,这两类分析模式的本质区别是基于上游市场结构和基于明显反竞争行为的竞争损害推定,在市场支配地位和正当理由要件的分析中缺乏指引。滥用行为的各个分析环节不应割裂看待,结合拒绝交易行为产生竞争损害的机理以及数据的特性,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中应当上调数据依赖的考量权重,至少在涉及自然垄断背景或数据加工与分析服务时可以界定特定类型数据的狭窄市场;在正当理由的分析中应当对现有的规范表达进行体系化的整理,将拒绝数据交易进一步细分为终止现数据交易与拒绝新数据交易,就正当理由的内容与举证责任进行差异化的配置。
关键词:拒绝交易;数据;反垄断法;必需设施理论;正当理由
4.单归属视角下平台新型排他性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
作者:牛钰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以最惠国条款、反转向条款为代表的新型排他性纵向限制是当前平台反垄断中的热议话题。此类限制样态异化、要素多变,难以直接归类为传统的垄断行为类型。从市场结构、行为主体以及市场力量的行使等方面进行考察,这些新型行为与独家交易在垄断企图和竞争损害上具有同质性,均为大型平台凭借竞争瓶颈实施的倾斜式定价,其目的同为削弱用户多归属,巩固其在单归属侧用户的市场地位,最终实现对用户的锁定。以强化单归属作为评估竞争损害的切入点,以多归属侧用户的转向可能及转向成本作为损害评估的测量指标,有利于更准确地认定该类行为的反竞争效应,也能够弥补传统垄断行为类型化不足的规制局限。
关键词:单归属;竞争损害;纵向限制;跨界行为;反转向条款
5.反垄断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的实践适用考察——基于2018—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证研究
作者:牛彬彬,湖州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徐铮,湖州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在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在合理区间内有限制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受法外因素影响,且在不同执法机关间实现同案同罚。通过对处罚决定书的实证分析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后的6年时间里做出的行政处罚裁量相对稳定。大部分法定裁量因素均具有显著性。不同年份的案件裁量间存在差异,但整体执法强度趋于稳定。而非法定因素中,线索来源于举报、异地处罚和在机构改革之后立案的案件会受到更严厉的行政罚款处罚。此外,“案件执法机关的不同”能够解释一定比例的裁量差异,一些区域性因素高度制度化,进而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决策:在地方财政水平更高地区的经营者会受到更轻的处罚,执法频率较高的执法机关会作出更轻的处罚。因此,在未来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中,可以基于实证结果,对《反垄断法》第59条完善并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和各因素适用比例、步骤。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定量+实地调研定性”对存在偏差的主体和时间段进行识别、纠偏,并通过强化考核与激励措施、出台典型案例和有限制地开放卷宗查询等予以辅助。
关键词:反垄断;罚款自由裁量权;集体经验;偏差识别;制度环境
——专题——
6.论政府采购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适用
作者:郭金良,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学政,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我国公平竞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制垄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法律范畴,表明国家基于市场机制在顶层设计上予以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作为行政性垄断频发的重点领域,如何在《政府采购法》中引入并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为当前最为棘手的困境,单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未臻合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有失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规则设置阙如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建议在厘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于《反垄断法》与《政府采购法》间适用逻辑的基础上,明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法》中的立法模式;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方法,设置合理性认定标准;规范“双重标准+双层审查”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从存量和增量两个层面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责任承担机制,在法治架构下为政府采购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适用确立路径。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行政垄断;审查程序
7.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需求与实现路径
作者:周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将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之中,可以帮助政府在“自我审查”模式下提升审查的质量,增强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独立性是第三方评估存在的关键价值及主要依据,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的第三方评估存在着启动环节的独立性基础遭受系统性侵蚀、实施过程的独立性保障陷入程序性失序、结果运用的独立性效能遭遇闭环性消解等问题。引入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后发现,独立性保障需满足双重标准:行政系统内部决策者裁量权限制应达到“形式拘束力”基准,第三方评估意见对最终裁定的实质影响需形成“主导性因果关联”。据此可得出,现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成因在于,主体资质的形式拘束力缺失、程序规范的主导性因果关联弱化、结果机制的双向约束效能减损。因此,需构建法律程序与自律规范协同机制以强化主体资质拘束力,建立程序标准化体系确保评估意见的核心影响力,并通过法定责任体系与透明治理路径重构结果约束机制。以此保障第三方评估独立性,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效。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独立性;公共选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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